当 事 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三处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529553XF
负责人:刘**
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5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025年10月30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机械专养段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342号办公,办公区域员工日常生活用水取自院内机井地下水,取水行为没有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当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4年10月开始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342号办公,办公区域员工日常生活用水取自院内机井地下水,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
经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24日取得了取水许可证。执法人员已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你公司取水用途主要用于员工生活用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