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6年1月21日,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分队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西台下村661号院内天辰锅炉房检查时发现,北京胜旭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作为北京胜旭能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经责令,你在限期内改正了上述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中公用事业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由中第3项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