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 ||||||||||||||||||||
| 检查主体: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制定任务依据 | 任务类型 | 检查类型 | 是否采用双双随机方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单编号 | 检查层级 | 任务日期自 | 任务日期至 | 是否涉企 | 对象范围 | 安全类检查 | 检查对象基数(管理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计划现场检查次数 | 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 | 单次检查周期 |
| 1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5〕2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1.2026年按规定应当开展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2021年以来通过节能审查、已建成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否 | 2 | 100% | 一年1次 | 0 | 2 | 0.5天 |
| 2 | 地方金融组织年度检查 | 法制科 | 《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督管理办法》、《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本部门 | 专项检查 | 否 | 非现场检查 | 京金融监管〔2024〕12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 | 否 | 16 | 12.5% | 一年1次 | 0 | 2 | 0.5天 |
| 3 | 对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4〕30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2025年以来新增的外资核准和备案项目。 | 否 | 11 | 100% | 一年1次 | 0 | 11 | 0.5天 |
| 4 | 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4〕26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2025年以来新增的内资核准和备案项目。 | 否 | 150 | 100% | 一年1次 | 0 | 150 | 0.5天 |
| 5 | 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4〕24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2025年以来通过审批的项目 | 否 | 29 | 100% | 一年1次 | 0 | 29 | 0.5天 |
| 6 | 对价格监测情况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价格监测工作。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4〕35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价格定点监测单位 | 否 | 5 | 100% | 一年1次 | 0 | 5 | 0.5天 |
| 7 | 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4〕34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2025年开展能源审计、节能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编制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 否 | 6 | 100% | 一年1次 | 0 | 6 | 0.5天 |
| 8 | 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5〕7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除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煤的用能单位及全年电力能源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 | 否 | 14 | 40% | 一年1次 | 0 | 6 | 0.5天 |
| 9 | 对招投标的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京发展改革〔2024〕23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2025年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 | 否 | 40 | 20% | 一年1次 | 0 | 8 | 0.5天 |
| 10 | 区级储备粮日常检查 | 法制科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北京市储备成品粮储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市储备成品粮要在符合存放要求的仓房内储存,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储粮货位要规范设置,避免围柱或靠墙码垛;垛身平直、层次清晰、易于清点;货位码放、间隔、通道要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安全;小包装成品油码放高度不能高于包装上规定的箱数。 3、《成品粮储存技术规范》(DB11/T 1953-20224) 4.3.4 根据仓房内部结构情况设置货位堆垛位置线,货位之间、货位与墙壁之间预留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仓内应预留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0m。 4、《北京市储备粮专卡管理办法》 三、专卡的填写要求(一)专卡填写要及时、准确 5、《北京市储备成品粮储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 专卡随市储备成品粮实物同步建立,确保按货位设置专卡,卡实相符、账卡相符;在市储备成品粮储存和轮换过程中,要及时更新专卡;按规定悬挂专卡,将其悬挂在货位明显位置。 6《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7、《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8、《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9、《北京市储备粮专卡管理办法》 三、专卡的填写要求(一)专卡填写要及时、准确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否 | 非现场检查 | 怀粮食和物资储备〔2025〕8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区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 | 否 | 3 | 100% | 半年1次 | 0 | 6 | 0.5天 |
| 11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1.《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否 | 非现场检查 | 京粮食和物资储备〔2024〕12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否 | 2 | 100% | 一年1次 | 0 | 2 | 0.5天 |
| 12 | 纳统企业安全生产双随机检查(2026年) | 法制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0部分:粮食仓库》(DB11/T 1322.80-2018)中3.1.1.1.2.1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考核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0部分:粮食仓库》(DB11/T 1322.80-2018)中3.1.1.1.4.1b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0部分:粮食仓库》(DB11/T 1322.80-2018)中3.1.1.1.7.2.2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6.《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0部分:粮食仓库》(DB11/T 1322.80-2018)中3.1.1.1.10.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0部分:粮食仓库》(DB11/T 1322.80-2018)中3.8.2.1应实行化学药剂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使用的管理措施。 8.《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北京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9.《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三章 熏蒸和气调 13.药剂管理 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10.《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一、粮食入仓作业(一)作业准备 1. 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 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检查劳务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监督外包作业单位必须为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一、粮食入仓作业(一)作业准备 3.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交底, 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0部分:粮食仓库》(DB11/T 1322.80-2018)中3.1.1.1.7.3.1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期限及资金来源等。 1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4.2.1 作业审批1.制定作业方案: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相关人员审核和批准 15.《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六章第24条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 本部门 | 日常检查 | 是 | 非现场检查 | 怀粮食和物资储备〔2024〕7号 | 区级 | 2026-01-01 | 2026-12-31 | 是 | 纳统企业 | 是 | 15 | 100% | 一年1次 | 0 | 15 | 0.5天 |
| 合计: 任务数量:12 计划检查次数:242,其中计划现场检查次数0,其中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242 | ||||||||||||||||||||
| 本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入企检查年度频次上限:2 次/年 | ||||||||||||||||||||
责任编辑:彭星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