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标准

日期:2026-06-29 00:40    来源: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结合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实践,现就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确定如下:

拟对公民罚款超过1万元的,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10万元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涉及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施行后,原《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176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彭星顺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