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节能领域检查单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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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现场检查) | ||||
检查项、要点、方式、结果、标准及行使层级 |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行使层级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的检查 | 是否存在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提供能源消费相关票据、收据等材料,经核查,未发现其职工存在无偿使用能源或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无限使用能源的行为。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的检查 | 企业(单位)是否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提交单位产品能耗相关材料,核查结果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79-2013); 2.高压聚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0-2013); 3.原油加工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1-2013) 4.普通轿车及普通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7-2013); 5.高级轿车及高级运动型乘用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8-2013); 6.乘用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7-2022); 7.中、重型载货汽车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19-2013); 8.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096-2014); 9.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8-2014); 10.沥青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49-2015); 11.供暖系统运行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0-2019); 12.自来水单位产量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13-2015); 1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34-2022);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8-2022); 15.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DB11/T 1456-2017 ); 16.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能源消耗增加值限额 ( DB11/T 1560-2018 ); 1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21); 18.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2013);; 19.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0-2013); 20.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2013); 21.乙酸乙烯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29-2014); 22.制浆造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5-2015); 23.聚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6-2015); 24.啤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47-2015); 25.乙二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48-2015); 26.苯乙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53-2015); 27.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8263-2019)。 | |
企业(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情节是否严重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企业(单位)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 | ||
企业(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情节严重的,经限期治理是否达到治理要求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企业(单位)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在责改期内完成整改,达到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以内。 | ||
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落实情况的检查 | 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按规定报送的节能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2.确立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岗位节能培训的制度; 3.确立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及工艺的规定或制度; 4.制定节能技术改造的计划和制度; 5.建立能源运行中节约浪费的奖惩制度; 6.制定用能管理要求或规范。 | |
节能措施是否落实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开展的节能措施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更换设备的发票、合同、方案、照片等。 | ||
是否存在能源利用效率低的情况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提交能源利用效率相关材料,核查结果符合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2019); 2.《商场、超市能源消耗限额》( DB11/T 1159-2022 ) ; 3.《高等学校能源消耗定额》(DB11/T 1267-2021); 4.《文化场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68—2015); 5.《宾馆饭店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410-2017); 6.《博物馆与科技馆能源消耗定额》(DB11/T 1957—2022)。 | ||
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
经责令整改的是否存在未达到《节约能源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的情形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完成了整改要求。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的检查 | 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1.当事人按规定报送《用能设备统计表》,经核查,当事人报送材料中不存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 2.对当事人生产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设备间等地点的电动机、变压器、锅炉、空调、风机、泵等用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明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为。 | |
若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在责改期内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上缴淘汰设备。 | ||
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1.当事人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报送系统”,在线填报和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2.市或区发展改革委在截止填报日期登录“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报送系统,查看单位是否填报提交数据,若单位已按要求填报提交,可判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已报送。 | |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通过对当事人在“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报送系统”中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资料核对和数据分析,查明不存在虚假内容可判定为内容真实。 | ||
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的检查 | 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按规定设立了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 |
是否将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报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报节能管理部门备案并被节能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判定为合格。 | ||
对配合节能监察情况的检查 | 是否存在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 |
若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经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完成改正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在责改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 ||
对提供信息真实性情况的检查 | 是否配合提交相关资料、样品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真实有效资料。 | |
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藏、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如实说明情况,没有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
责任编辑:彭星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