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循环经济领域检查单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名称 | ||||
类型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现场检查) | ||||
检查项、要点、方式、结果、标准及行使层级 |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行使层级 |
对使用技术、材料情况的检查 | 是否存在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1.当事人按规定报送《用能设备统计表》,经核查,当事人报送材料中不存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对当事人生产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设备间等地点的用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为。 | 市级部门 区级部门 |
若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情节是否严重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在责改期内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上缴淘汰设备。 | ||
对使用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情况的检查 | 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不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的行为。 | |
若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经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完成改正 | 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未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在责改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
责任编辑:彭星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