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游船运营监管检查单 | ||||||||||||
检查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XX时XX分 单号: | ||||||||||||
名称/姓名 | 社会统一代码/身份证号码 | |||||||||||
负责人姓名/所属机构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检查模块)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职权编码 | 分级分类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检查标准 | |||||
3.通航管理 | 3.3游船单位经营行为 | 3.3.1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是否存在游船未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未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或者存在超载的行为 | C1941600 | A | □实地查看□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询问被检查对象□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
3.3.2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是否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 | C19417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3.3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其船只数量是否在水域条件核定范围内 | C19418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3.4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的机动船(艇)驾驶人员是否合规驾驶船舶 | C19419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3.5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是否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是否设置稳固台阶板的行为进行处罚 | C19420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3.6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是否在面积大的水域划定游船活动区,是否将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 | C19421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3.7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 | C19422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3.8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在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是否停止游船活动 | C19423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4船舶水污染行为 | 3.4.1船舶是否合规处置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 C19424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4.2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是否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C1942500 | C | □合格 □不合格 | |||||||||
3.4.3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C19426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4.4船舶是否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C19427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3.4.5船舶未造成其他水污染事故 | C19428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安全生产和配合反恐执法检查 | 安全生产(执法)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C1954100 | A | □实地勘验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网上核验 □抽样检验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C19545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 C19544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C19542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 C19543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配合反恐检查(执法) | 个人是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 C1953600 | A | □实地勘验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网上核验 □抽样检验 | □合格 □不合格 | |||||||
单位是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 C1953700 | A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不合格(检查人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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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1:(姓 名)(执法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2:(姓 名)(执法证号) | ||||||||||||
备 注 | ||||||||||||
注:1.采取调阅案件卷宗方法检查时,应当根据被检查对象办案量抽取检查样本:办案量不足3件的全部抽取,3—10件的抽取3本,10—50件的抽取5本,50件以上的抽取10本; | ||||||||||||
2.采取向询问方法检查时,应当按照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制作询问笔录留存; | ||||||||||||
3.采取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情况方法检查时,应当有电话录音或工作记录留存; | ||||||||||||
4.检查结果中有相应违法行为的,请填写检查内容中相应情形编号或简要描述违法行为; | ||||||||||||
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备注栏内如实记载相关情况。 |
2024年12月11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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