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项清单 | ||||||||||||||
| 序号 | 要素内容 |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项 (必填) |
检查要点类型 (必填) |
检查方法 (必填) |
权力清单挂接关系 | |||||||||
| 检查项名称 (必填) |
检查要点 (必填) |
合格标准 (必填) |
设定依据 (必填) |
行使层级 (必填) |
所属业务部门 (必填) |
所属单位 (必填) |
许可职权编码 | 检查职权编码 | 处罚职权编码 | 其他行政职权编码 | ||||
| 1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 【1】取得市场登记后到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2】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市、区 | 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是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56000 | 无 |
| 2 | 配备的维修和检测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1】配备的维修设备符合备案经营范围所对应的国家和北京市经营标准条件中的设备条件和数量 【2】从事电动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与所承修车型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绝缘工具;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或眼镜 【3】三类备案多个经营项目,必备设备有重复的,应至少有1台 【4】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书面合同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3 | 喷烤漆房和汽车举升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 【1】喷烤漆房有交通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或该设备在有效期内,综合评价意见为“可继续使用”或“整改后可使用”的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2】举升机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4 | 停车场地面积是否达标 | 【1】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一类汽车维修≥200㎡,二类汽车维修≥150㎡,一类摩托车维修≥30㎡ 【3】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停车场标志标线应清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5 | 生产场地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1】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仅从事单一经营项目的一类企业一类汽车维修≥800 ㎡,二类汽车维修≥200㎡,一类摩托车维修≥50㎡,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100㎡,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120㎡,自动变速器维修≥200㎡,轮胎动平衡及修补≥15㎡,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40㎡,曲轴修磨、气缸镗磨≥60㎡,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30㎡,二类摩托车维修≥20㎡ 【3】从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大型货车维修多个经营项目的企业,其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单一经营项目维修企业生产厂房面积的累加值 【4】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汽车专项维修中多个经营项目的业户,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多个经营项目中要求最大的生产厂房面积与其他专项维修生产厂房总面积之和的50% 【5】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经营类别条件其他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6 | 业务接待面积是否达标 | 【1】 一类汽车维修≥80㎡,二类汽车维修≥20㎡,综合小修≥10㎡,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器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20㎡,一类摩托车维修≥10㎡; 【2】 业务接待室整洁明亮,按要求明示各类证照、制度、价格,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7 | 是否按规定配备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 【1】技术负责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类摩托车要求中专(含)以上或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二类汽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1名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质量检验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一类汽车维修、二类大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维修≥2名,二类小型车维修≥1名,发动机维修≥2名,一类摩托车维修、综合小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1名 【4】机修、电器、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机修人员:一类汽车维修、车身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2名,二类汽车维修、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1名;电器维修人员:一类汽车维修、电气系统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2名,二类汽车维修、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1名;钣金人员:一类汽车维修、车身维修≥2名,二类汽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1名。涂漆人员:一类汽车维修、车身维修≥2名,二类汽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1名;喷烤漆房外协的一类大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维修企业和二类维修企业可不配备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5】从事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保养、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业务的,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相应维修技术人员 【6】从事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应配备持证焊工1名,从事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至少有二名维修技术人员 【7】业务接待人员:一二类汽车维修≥1名;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业务接待人员可兼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8 | 是否符合维修人员配备总体要求或按规定配备其他维修人员 | 【1】从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大型货车维修多个经营项目的企业,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其中人员数量要求最多的单一经营项目 【2】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汽车专项维修中多个经营项目的业户,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其中人员数量要求最多的单一经营项目 【3】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电动汽车高压系统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汽车高压系统维修技术人员还应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9 | 是否具备国家和北京市经营业务标准要求的各项制度 | 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 【1】质量管理制度,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人员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等 【3】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 【4】人员培训制度 【5】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帐、索赔要求 【7】相关制度,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齐全并能够对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10 | 是否具备国家和北京市经营业务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条件 | 【1】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0000 | 无 | |||||
| 11 | 营业执照、标志牌是否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营业执照、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无 | 无 | |||||
| 12 | 相关服务内容是否明示在接待场所醒目位置 | 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公约(服务承诺)、业务流程、监督电话及投诉程序明示在业务接待室醒目位置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无 | 无 | |||||
| 13 | 是否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收费标准是否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维修价格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可查询,项目齐全,更新及时。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示在业务接待室,可查阅并与报备价格一致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13600 | 无 | |||||
| 14 | 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 | 【1】机动车配件按要求进行采购、检验、入库、领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登记 【2】分别标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并明码标价,供托修方自主选择;更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依法处置或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和公示制度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19900 | 无 | |||||
| 15 | 是否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 【1】无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行为 【2】无承修已报废机动车行为 【3】无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19700 | 无 | |||||
| 16 | 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规定给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应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打印,内容填写规范、真实,有质量检验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19800 | 无 | |||||
| 17 | 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 | 不得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无 | 无 | |||||
| 18 | 是否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 | 出具给托修方的结算票据附《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与材料费分项列明,并交付托修方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二)未按照规定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或者将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20000 | 无 | |||||
| 19 | 是否按照规定合理收取机动车维修费用 | 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不得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无 | 无 | |||||
| 20 | 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且维修质量保质期是否符合规定 |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质量保证期或经营者实际履行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无 | 无 | |||||
| 21 | 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备案登记信息和车辆维修信息 | 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备案登记信息和车辆维修信息,并确保完整、真实、及时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13600 | 无 | |||||
| 22 | 是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无 | 无 | |||||
| 23 | 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将预付卡发行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京发行预付卡累计预收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 万元或者尚未完全兑付卡数量超过100张的,应于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未达到上述金额规模、发卡数量的可自主选择备案 【2】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应准确完整提交相应信息资料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200 | 无 | |||||
| 24 | 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出具预付卡凭据或签订规范合同 |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或签订规范合同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100 | 无 | |||||
| 25 | 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留存预付卡交易记录 | 经营者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300 | 无 | |||||
| 26 | 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对预付卡资金进行存管 | 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的,责令存管并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逾期不改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发行预付卡;继续发行预付卡的,责令停业。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400 | 无 | |||||
| 27 | 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对消费者履行预付卡查询或者告知义务 |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查询。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500 | 无 | |||||
| 28 | 经营者是否符合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资质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600 | 无 | |||||
| 29 | 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履行预付卡退卡退款义务 | 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G1602700 | C1965700 | 无 | |||||
| 30 | 使用的维修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 【1】使用的维修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有产品合格证等合格证明 【2】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有定期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三)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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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对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维修后,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 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进行维修,并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打印《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市、区 | 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是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无 | C1957400 | 无 |
| 32 | 是否与行业管理部门联网,能够实时传输车辆维修数据,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 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企业平台向行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维修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维修信息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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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所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区 | 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是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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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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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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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2】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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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按照法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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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十七条要求履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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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无 | C1967900 | 无 | |||||
| 40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2】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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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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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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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报告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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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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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公示重大事故隐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无 | C1954400 | 无 | |||||
| 46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生产经营单位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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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无 | C1954200 | 无 | |||||
| 48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对特殊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对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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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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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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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是否使用无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特种作业活动,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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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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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无 | C1967300 | 无 | |||||
| 54 | 是否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无 | 无 | C1967500 | 无 | |||||
| 55 | 是否有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行为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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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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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生产经营单位未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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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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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是否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告知应急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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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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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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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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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协议、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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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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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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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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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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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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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行为 |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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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危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作业等是否遵守安全作业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作业规定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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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从事高危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作业等是否签订协议并明确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作业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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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合反恐情况的检查 | 个人是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 个人无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区 | 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是 | 现场检查要点 | 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 | 无 | C1953600 | 无 |
| 73 | 单位是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 单位无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现场检查要点 | 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 | 无 | C1953700 | 无 | |||||
责任编辑:于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