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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检查项清单

日期:2025-12-16 15:05    来源:怀柔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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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检查项清单

序号 要素内容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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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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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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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挂接关系
检查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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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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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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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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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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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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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必填)
许可职权编码 检查职权编码 处罚职权编码 其他行政职权编码
2 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检查 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安全生产投入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比例要求;
2、安全生产投入的类别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3、具有正式的安全生产投入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支出比例与支出范围;
4、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
(一)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9500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9100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9、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9300
5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1、按照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按照规定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配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
4、上述人员或机构制度文件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人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最低不得少于1人。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10400
6 是否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组织危险物品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对不合格的要及时督促再次考试;
2、组织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对不合格的要及时督促再次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10500
7 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制定了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实施安全培训的制度;
2、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3、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培训的内容满足要求;
5、培训合格后才从事相应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400
8 是否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2、告知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告知能够有效传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600
9 是否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为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开展必要的考核;
2、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70700
10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档案台账中关于时间、内容、人员和考核结果的记录具有一致性;
2、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要素完整;
3、对于记录无弄虚作假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900
11 是否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中包含:
(一)教育培训内容或影像资料;
(二)教育培训签到表及学时记录;
(三)考试试卷或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培训内容以及学时要求应符合行业相关要求(危货、客运等)其他行业可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要求,与受培训人员类别(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培训阶段(初次培训、再培训)相适应。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8000
12 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 1、生产经营单位每月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现阶段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2、如单位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100
13 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 1、企业根据自身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制定了对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要求。
2、企业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000
1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处于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8800
15 是否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 1、企业开展的特种作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对应科目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特种作业活动,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9000
16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属于高危作业或具有较高能量释放的设备设施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标志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无破损、脱落等无法辨识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10600
17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
2、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按相关行业标准、产品说明书或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300
18 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备说明书、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材料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强制检测产品在有效检测周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500
19 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不应关闭或毁坏;
2、现有数据没有人为篡改、隐瞒、销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8900
20 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 1、按危害因素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产品标准;
3、按照产品使用周期和使用要求定期更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二)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10800
21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1、强制检测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能提供检测周期内的检查报告或合格证;
2、按要求悬挂或设置相关检测合格标识;
3、相关检测报告按主管部门要求保留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7800
22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无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交通行业可能涉及“车辆”、“用电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一)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11000
23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根据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际情况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2、按制度要求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工作;
3、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现场管理符合相关管理和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70600
24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应急措施 1、按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有判定重大危险源相关管理制度;
2、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有记录;
4、向从业人员告知相关应急措施,开展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8200
25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制定相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按制度要求实施危险作业专人管理审批、现场记录、验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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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70300
26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制定相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按照制度要求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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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70100
27 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制定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如实记录;
3、按制度要求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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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54500
28 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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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70300
29 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承包方或承租方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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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70800
30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行为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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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70700
3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可能危及对另一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双方应指定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工作协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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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8600
3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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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8700
3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应明显,并保持畅通;
2、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被占用、锁闭、封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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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6900
3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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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9900
35 是否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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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70500
36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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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8300
37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1、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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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9600
38 是否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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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是否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对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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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初审
40 是否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1、对于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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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9200
41 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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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9400
42 是否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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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8500
4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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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54300
44 是否向从业人员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每月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现阶段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2、如单位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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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54400
45 是否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有事故隐患台账;
2、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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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54100
46 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企业管理人员清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填报管理要求;
2、按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期填报、如实填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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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54200
47 是否履行特殊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下列情况:
(一)不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
(三)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四)不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六)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责任:
(一)不得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四)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69700
48 是否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正常运行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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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7200
49 是否遵守作业规定 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70200
50 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相关职责应明确,与从事作业相关内容承担的职责相符。
1、《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作业的。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C1970400
51 是否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并建立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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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8400
52 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详细的事故调查后确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市、区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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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69800


责任编辑:于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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