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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小微客车租赁行业行政检查项清单

日期:2025-12-16 15:10    来源:怀柔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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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项清单

序号 要素内容 是否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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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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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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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挂接关系
检查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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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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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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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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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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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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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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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职权编码 检查职权编码 处罚职权编码 其他行政职权编码
1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备案 核对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备案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业备案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取得《小微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且合法有效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七条第一款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市、区 市交通委出租(租赁)汽车管理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9800
2 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备案事项变更 核对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备案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备案变更信息(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九条第一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9500
3 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 核对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备案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经营企业车辆应备案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32200
4 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事项变更 核对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备案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车辆备案变更信息(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九条第一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5 拥有汽车租赁常驻经营场地(租用的合同有效期限不少于 1 年); 场地用房为非居民住宅;场所符合《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要求。 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合同。需拥有独立汽车租赁经营场地,且为非居民住宅,常驻经营地址服务功能、设施设备需符合行业安全规范设置要求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5.1.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6 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内外(含写字楼大厅)标识符合要求 检查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内外(含写字楼大厅)标识,应含企业名称或字号、标识的,企业名称应使用双语标识 【1】《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5.1.6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2】《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5.1.7 营业门店宜使用企业品牌标志或商标;宜设置汽车租赁行业通用标识,参见附录A;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7 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明示车辆保险与服务承诺 检查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首页,应在显著位置明示车辆保险与服务承诺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32400
8 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首页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投诉电话、承租人告知事项等事项 检查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首页,应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投诉电话、承租人告知事项等事项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9600
9 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落实身份查验制度 【1】随机抽查合同,检查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承租人身份实名制查验情况。签订合同前,应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用途、租赁时间等信息记录,并留存查验记录。
【2】查验信息应实时传送至公安部门。
【3】开展自助取还车业务的,需采取技术手段确认实际取车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用途、租赁时间等;开展自助取还车业务的,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认实际取车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4000
10 按《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修理管理制度 检查制度文本(纸质或电子),内容应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车辆维护、车辆维修和检验、车辆技术档案等内容。 《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对租赁经营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修理规章制度,组织员工专业技术培训,完备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为承租人提供车辆安全技术服务。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11 按照《租赁汽车技术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 【1】检查车辆机动车技术检验合格证、车辆维修结算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租赁企业应严格按规定项目和作业程序组织落实车辆维护,不得存在拖延周期或漏减项目。
【2】租赁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的周期组织车辆定程维护。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相应缩短维护间隔里程或时间。
【3】检查车辆应持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技术检验合格证。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32600
12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 抽查租赁的小微型客车应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年审合格证明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9400
13 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规范》要求,安装使用远程定位装置,及时上传远程定位数据 检查车辆应按法规要求安装远程定位装置。车辆远程定位实时接入数据、车辆远程定位注册车辆接入数据与备案车辆总数的比需达到98%以上的(不含待更新车辆)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2】《汽车租赁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规范》5.2.3.2 租赁汽车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将所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终端信息接入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车辆管理平台,加强实时监控。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14 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抽查租车合同和结算凭证,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收取租车费用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32500
15 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1】检查企业自己的救援相关设备或企业委托救援服务事项,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救援事项应符合救援服务有关要求。
【2】应设置救援电话;救援记录中救援时间、被救援车牌号、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救援地点、救援原因、处理结果等记录详细。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32700
16 建立租赁车辆管理档案
企业应建立租赁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赋税、入籍、保险、备案、转籍、注销、维护保养等凭证。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32800
17 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 企业应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管理、车险管理、车务管理(含维修保养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等信息。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9700
18 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检查企业管理系统,应按规定上报企业运营数据和车辆GPS数据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9700
19 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营管理、承租人身份查验、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 【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43400
20 租赁汽车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1】随机抽检机动车环保证明。
【2】应提供车辆更换尾气净化装置(车辆国V标准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6万公里或国VI标准车辆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维修工单、维修记录等)。
【1】《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2】《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7300
21 生产经营单位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2】《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4100
22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4500
23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4400
24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 【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2】《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4200
2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4300
26 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3600
27 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53700
28 停车场(库)符合《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明确管理职责。 【1】现场检查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库)安全管理制度或检查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防火、防爆、防盗设备设施应符合要求;车辆停放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不应存在易燃、易爆源且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应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应建立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2 企业停车场(库)应配置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
【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3 企业停车场(库)不应放置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
【5】《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4 企业停车场(库)应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
【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5 企业停车场(库)应施划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
【6】《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6 企业停车场(库)应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7 企业停车场(库)应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7500
29 停车场满足租赁车辆停放需求 检查停车场及租用合同,租用停车场应签订租用合同且租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使用面积需满足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3.2.3.1 企业应有供待租车辆停泊的场地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泊位。
【2】《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5.2.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场地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3】《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5.2.2 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租用合同。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30 办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其他险种 随机抽查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凭证(纸质或电子),不应存在未投保或脱保情况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2】《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31 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行业有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应急处突、行业工作部署等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员工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检查培训制度和教育培训台账。
【2】需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3】需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4】需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内容需体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
【5】需按时参加管理部门召开的业务学习和专项工作部署会。
【6】需及时传达学习行业要求。
【7】培训内容记录需规范、完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7】《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7400
32 租赁合同服务内容满足《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统一示范文本要求 【1】随机抽查租赁合同或会员注册电子协议。
【2】增补、修订的条款中车辆用途、费用结算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车辆保险、违约责任等约定应符合《民法典》、《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示范合同文本的内容。
【3】合同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的承租人相关信息应完整。
【1】《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2】《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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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向承租人提供《车辆租用告知书》或在合同中告知承租人相关要求;《车辆租用告知书》使用示范文本,有租赁双方签字或盖章 【1】随机抽查《车辆租用告知书》或合同。应使用《车辆租用告知书》且合同中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车辆使用维护、安全驾驶及违法责任等相关要求。
【2】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第9.3.4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就租赁车辆的正确使用、日常维护、救援服务、安全驾驶及违法责任等事项,向承租人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应当使用行业统一推荐的示范文本,参见附录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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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开具正式发票;分时租赁企业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1】检查租车结算凭证,需按约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租车结算凭证应与合同金额一致。
【2】检查分时租赁企业押金和预付资金银行开户证明,应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2】《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其中国大陆注册地的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称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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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租出的车辆点验手续完备,有交接记录和双方签字的车辆交接单 随机抽检车辆交接单(纸质或电子)。交接单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1】《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9.5.1发交接时,租赁双方按照租赁车辆交接单当场进行点验。点验中,允许承租人进行车辆试操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全面讲解该车性能和安全操作事项。
【2】《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9.5.3经点验无误后,租赁双方应在租赁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3】《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9.8.1租赁车辆归还时,租赁双方对照发车时的交接单,对车辆完好状况和随车附件进行点验。经点验无误的,在车辆交接单上注明,双方签字认可。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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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立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运营管理数据与行业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1】检查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车辆管理、车险管理、车务管理(含维修保养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功能。
【2】运营管理数据与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应符合要求。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第7部分信息化管理 7.1.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车辆信息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合同信息管理、租金信息管理、统计管理等功能,实行经营服务信息化管理。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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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依托运营管理系统,完备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包括车辆牌证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及其他动态管理的数据信息 【1】检查企业管理系统,查看车辆管理功能。车辆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管理信息应录入完备。
【2】企业运营接入的备案车辆数与行业管理系统的备案车辆数的比应达到 100%(不含待更新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第7部分信息化管理7.1.2 车辆信息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以6.4为基础,建立租赁车辆牌证管理、技术管理、运行管理等电子档案;利用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对租赁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并存储监控信息;掌握车辆待租、在租、故障、在修、整备等实时状态,进行车辆运行管理。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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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完整保存租赁合同及附件资料;并依托运营管理系统,完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数据信息 【1】检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合同管理功能。应将合同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第7部分信息化管理 7.1.4 合同信息管理应完备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有关信息。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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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企业服务支撑系统”上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情况年度季报信息。 【1】检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情况年度季报报送情况。
【2】应按时限报送经营数据报表,报表数据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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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按照《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1】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依托京通“企安安”,每月不得少于1次隐患排查,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加密检查频次。
【2】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应定期使用企安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隐患需整改落实。
【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2.1结合本企业危险源情况,编制相关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排查范围应覆盖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作业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2.2 企业应采用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2.3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a)专项排查主要是对重要设施、重点场所、电气装置、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排查;b)日常排查是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2.4 当发生下列情形,企业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a)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b)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c)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更;d)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3.1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6】《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3.2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3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表B1 1.7.3.3 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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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1】检查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应按办法要求修订应急预案。
【2】应按办法要求修订应急预案。
【3】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4】应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次数满足要求。
【5】应组织应急演练评估,并对存在问题提出证件意见和建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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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依法依规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依据交通执法、公交总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的信息,以及通过核查举报投诉案件、核查汽车租赁合同等方式,查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使用非备案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从事或变相参与客运经营活动、将小客车租赁指标用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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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按照信息上报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1】按信息上报规定上报安全生产、行业维稳、公共卫生等信息;
【2】不得存在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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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收集和分析承租人对经营服务质量的意见,妥善处理投诉 【1】检查服务监督电话、投诉记录等。投诉记录和处理记录应详细。
【2】应保证服务质量;应按要求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处理投诉。
【1】《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10.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址,随时接受承租人的意见和投诉。
【2】《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10.2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投诉意见应详细记录,认真查证,妥善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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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建立经营服务自我考核制度 【1】企业应建立自我考核制度
【2】按要求开展质量信誉自评工作。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10.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和分析承租人对经营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建立经营服务自我考评机制,不断改进、完善、提高经营服务质量。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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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条件设置合理,及时退还押金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条件设置合理,及时退还押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1100
47 对网络运营者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对网络运营者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1600
4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1500
49 网络运营者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网络运营者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1300
5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1400
51 有关组织、个人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数据调取 有关组织、个人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数据调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职权编码待审核确认 C1961700
52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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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现场检查要点、非现场检查要点 【1】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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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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