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民政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10月第1次调整)

日期:2025-10-27 10:3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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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民政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序号 任务名称 责任部门 制定任务依据 任务类型 检查类型 是否采用双随机方式 检查方式 检查单
编号
检查层级 任务日期自 任务日期至 是否涉企 对象范围 检查对象基数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计划现场检查次数 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 抽查事项(双随机任务需填写) 单次检查周期
1 对区级社会团体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工作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单部门 日常 现场  
京民政〔2024〕47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社会团体 179 1% 一年1次 2 0 / 0.5天
2 对区级社会团体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工作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4〕38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社会团体 179 3% 一年1次 0 6 / 0.5天
3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工作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单部门 日常 现场 京民政〔2024〕48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 276 1% 一年1次 3 0 / 0.5天
4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工作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5〕1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 276 3% 一年1次 0 9 / 0.5天
5 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工作科 《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5〕8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志愿服务组织 10 20% 一年1次 0 2 / 0.5天
6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检查 社会组织工作科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单部门 日常 现场 京民政〔2025〕9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非法社会组织 50 10% 一年1次 2 0 / 0.5天
7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检查 社会组织工作科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5〕10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非法社会组织 50 10% 一年1次 0 5 / 0.5天
8 对区级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 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单部门 日常 现场 京民政〔2025〕12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养老机构 22 100% 一年1次 22 0 / 0.5天
9 对区级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 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5〕13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养老机构 22 100% 一年1次 0 22 / 0.5天
10 对区级社会救助对象的日常检查任务 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4〕42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社会救助对象 3143 10% 一年1次 0 315 / 0.5天
11 对区级慈善组织的日常检查任务 综合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单部门 日常 非现场 京民政〔2025〕3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慈善组织 1 100% 一年1次 0 1 / 0.5天
12 对界桩、界线标志物的日常检查任务 综合科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单部门 日常 现场 京民政〔2024〕15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界线界桩 5 40% 一年1次 2 0 / 0.5天
13 对区属殡仪馆的日常检查任务 综合科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跨部门 日常 现场 京民政〔2025〕11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殡仪馆 1 100% 一年4次 1 0 / 0.5天
14 对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的专项检查任务 综合科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明专项 跨部门 专项 现场 京民政〔2024〕33号 区级 1月1日 12月31日 殡仪服务公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100 10% 一年1次 10 0 / 0.5天
本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4      次/年   (请根据本机关内部监管统筹情况填写,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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