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3-23 08:49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字号:        

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主体: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序号 任务名称 责任部门 制定任务依据 任务类型 检查类型 是否采用双双随机方式 检查方式 检查单编号 检查层级 任务日期自 任务日期至 是否涉企 对象范围 安全类检查 检查对象基数(管理对象基数)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计划现场检查次数 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 单次检查周期
1 对界桩、界线标志物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事务和法制科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本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4〕15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界桩、界线标志物 5 20% 一年1次 1 0 0.5天
2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本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20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民办非企业单位 271 0.01 一年1次 3 0 0.5天
3 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科 《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本部门 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8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志愿服务组织 10 0.2 一年1次 0 2 0.5天
4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检查) 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本部门 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1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民办非企业单位 271 0.07 一年1次 0 19 0.5天
5 对区级社会团体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本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19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社会团体 180 0.01 一年1次 2 0 0.5天
6 对区级社会团体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检查) 社会组织和社会动员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本部门 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4〕38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社会团体 180 0.07 一年1次 0 13 0.5天
7 对区级社会救助对象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社会救助和养老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本部门 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4〕42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社会救助对象 4660 0.05 一年1次 0 233 0.5天
8 对区级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社会救助和养老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本部门 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13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区及养老机构 20 1 一年1次 0 20 0.5天
9 对区级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现场) 社会救助和养老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本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12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区级养老机构 20 0.8 一年1次 16 0 0.5天
10 对区级慈善组织的日常检查(非现场检查) 社会事务和法制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本部门 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3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慈善组织 1 100% 一年1次 0 1 0.5天
11 对区属殡仪馆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事务和法制科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跨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5〕11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区属殡仪馆 1 100% 一年1次 1 0 0.5天
12 对遗体外运情况的日常检查任务 社会事务和法制科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本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4〕34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怀柔区殡仪馆、北京怀柔医院、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3 100% 一年1次 3 0 0.5天
13 对非法殡仪服务机构的检查任务 社会事务和法制科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本部门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 京民政〔2024〕33号 区级 2026-01-01 2026-12-31 非法殡仪服务机构 2 100% 一年1次 2 0 0.5天
合计:
任务数量:13
计划检查次数:316,其中计划现场检查次数28,其中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288
本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入企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8      次/年   (请根据本机关内部监管统筹情况录入,实施办理政务服务或者依申请实施的入企勘验、责令改正后的入企复查、针对非现场监管线索实施的入企核查以及办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线索等实施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责任编辑: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