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日期:2024-12-12 08:34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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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操作规范》

  2管 辖

  2.1本市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执法单位依照职权进行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区、县农业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职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

  4行政处罚程序

  4.1.1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要准确无误。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自由裁量的要求。

  4.2.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责任编辑:段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