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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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合格标准 | 标准对应的法律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C1101600) | 是否具有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资质 | 1、依法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非经营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省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人社部统一规格印制、有统一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2、办学许可在有效期内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核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实际办学条件及培训内容(工种、层级等)是否与向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法定办学要求,是否有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实际办学条件、培训内容与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的内容一致,申请文件真实,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法定办学要求,未发现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行为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为(C1101700) | 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取得筹备设立批准书 | 依法取得审批机关的同意筹备批准,有人力社保部门发给的筹备设立批准书,且在筹备设立期内。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办学机构筹备期间是否有招收学生的情况 | 筹备期内没有招生宣传及实际招生的行为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现场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网上核验 □电话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C1102000) | 招生简章在审批机关的备案情况 | 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审批机关有备案,且内容一致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 □向审批机关核实 □查阅资料 □网上核验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内容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网上核验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核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否提供了与招生内容相匹配的办学条件 | 按照招生简章或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了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了培训质量。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 □现场询问 □电话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网上核验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对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C1101800 | 核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设立提交的有关资产、资金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 资金材料真实有效,且相互具有一致性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办学者实际出资情况,及在账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 中外合作办学者承诺出资真实到账并实际投入使用,未有虚假或抽逃出资行为。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C110190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管理机构设置与许可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符合法定条件;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消防卫生安全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且执行到位。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2、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3、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5、《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电话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网上核验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教师、行政人员及财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 校长、教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与办学许可提交的材料一致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及整改情况 |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良好。如监管部门要求整顿的,按时完成整改且达到整改要求。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检查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中国教育机构的行为(C1102200) | 检查招生简章在审批机关的备案情况 | 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审批机关有备案,且内容一致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 □向审批机关核实 □查阅资料 □网上核验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内容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网上核验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核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否提供了与招生内容相匹配的办学条件 | 按照招生简章或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了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了培训质量。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询问 □电话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网上核验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国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书的行为(C1102100) | 是否具有合法的中外合作项目办学资质 | 1、依法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非经营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省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统一规格印制、有统一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项目批准书》。2、办学项目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2、《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核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办学条件及培训内容(工种、层级等)是否与向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的内容一致,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书的行为 | 实际办学条件、培训内容与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的内容一致,申请文件真实,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法定办学要求,未有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学批准行为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向审批机关备案,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审批机关备案且内容一致 |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其他违规行为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否有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情况 | 实际办学的层次、培训内容与办学许可内容一致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否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情况 | 中国教育机构在学校账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并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否有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情况 | 办学结余用于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未进行分配。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否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情况 | 管理规范有序,教育教学质量良好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履诺行为检查 | 中外合作举办者的教育机构资质 | 中方法人资格和教育机构资质 | 具有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外方法人主体资格和教育机构资质 | 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真实有效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准予办理条件第1条。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设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情况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 | 机构董事会设立及相关人员资质符合《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的具体要求。 | 《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准予办理条件第5、7、8条。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办学资金及经费情况 | 机构的资产、经费来源文件材料; | 有与培训类别、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正常开展的稳定经费来源经费来源。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 | 《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准予办理条件第9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机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 机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产权、使用权、安全消防卫生等文件 | 有与培训类别、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要求。 | 《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准予办理条件第10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机构教育教学内容 | 机构实际用于实施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实际实施。 | 《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准予办理条件第11条。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应急管理、设备管理、收退费制度等 | 各项管理制度完备健全可操作。 | 《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离、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附件《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准予办理条件第6条。 |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意见: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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