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务派遣领域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名称 | ||||||
类型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合格标准 | 标准对应的法律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对劳务派遣单位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资质(C1107600) | 检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1.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一致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现场询问□向审批机关核实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是否按规定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报告情况 | 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 □现场询问□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的行为(C1108300) | 劳务派遣单位公司章程与许可申请时提交的章程是否一致 | 一致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劳务派遣单位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报告的机构确认证实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抽查经营场所人员确认证实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与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清单是否一致 | 一致 | □现场询问□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与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是否一致 | 一致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C1108200) | 互联网检索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信息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信息是否一致 | 检索信息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信息一致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互联网查询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管理和使用情况 | 未发现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情况 | □现场询问□向行政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C1108400) | 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未发现存在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情况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C1107700)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确认无收费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情况 | 有书面确认告知记录或被派遣劳动者确认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 | 协议内容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未向自己单位派遣劳动者,也未向其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对派遣用工单位检查 | 检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况(C1107700) | 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情况 | 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工作人员确认无此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检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外安排被派遣者岗位情况(C1107700) | 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设置的制度 | 1.用工单位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2.能够证实被派遣者工作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派遣岗位情况 | ||||||
检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情况(C1107700) |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中岗位和期限设置 | 未发现同一岗位被分割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用工单位是否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情况(C1107700) | 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情况 | 符合国家劳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实地勘验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用工单位是否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情况 | 有书面签字记录或被派遣劳动者确认证实 | |||||
用工单位的考勤表、工资台账等材料 | 依法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 |||||
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情况 | 有培训记录或被派遣劳动者确认证实 | |||||
听取用单单位对被派遣者工资调整情况,查看薪酬制度、工资台账等材料 | 能够证实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了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情况 | 不存在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 |||||
检查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C1108600) | 查看劳务派遣花名册,对照劳务派遣协议,检查派遣期内离职人员情况 | 未出现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形,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况(C1108500) | 关于辅助性岗位使用的决定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方案是否公示 | 辅助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决定书面材料;有方案公示材料或照片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意见: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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