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用人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 ||||
名称 | ||||||
类型 | ||||||
组成形式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 ||||||
检查时间段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合格标准 | 法律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检查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行为C1113500 |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用的拨付情况进行书面约定。明确拨付周期、拨付的具体日期及每周期拨付的额度。将人工费按规定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按规定进行约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周期对人工费用部分进行支付申请及确认,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进行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检查 | 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C1112600 | 支付工资的形式 | 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C1113000 | 是否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工资清单 | 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台账内容齐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为C1113400 | 是否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没有扣押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社保卡和银行卡的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查验卡片□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C1112900 | 是否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 已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妥善保存备查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料C1112900 |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农民工工资专户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业务申请审批表》、《代发业务协议》、发放工资银行流水、人工费拨付票据等相关资料 | 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材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C1112500 | 工资保证金账户 、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材料 | 按规定建立工资保障金账户或提供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相关材料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C1112800 | 是否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公示工资表情况 | 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公示工资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为C1113200 | 是否在醒目位置建立维权公示牌,维权信息公示的形式、内容 | 在醒目位置建立维权公示牌,内容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 □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 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C1113000 | 是否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工资清单 | 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台账内容齐全,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为C1113400 | 是否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没有扣押支付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社保卡和银行卡的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查验卡片□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为C1113300 | 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按月考核工作量;根据工作量编织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电话询问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C1112700 | 按规定将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提交总承包单位审核 | 配合总承包单位的审核工作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意见: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