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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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合格标准 | 标准对应的法律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失业保险补贴业务基金监督检查(就业资金审批) |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业务 |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工资、社保、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岗社补申请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自2018年7月1日不再享受)、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和本市分流职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岗、社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1.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2.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3.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 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市级对岗、社补进行审批、监督检查的落实情况 |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级审核进行复审,并对区级经办材料进行抽查、加强系统监管,审核工作全程留痕,搭建核查模块、报修模块,保障审核工作及相关工作可查可溯,全程留痕。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复核、签字、签章等手续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区级对岗、社补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的落实情况 | 区级经办部门,严格按照《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关于印发<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办规程>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资金和技能提升补贴经办规程>》(京人社服发﹝2018﹞90号)和关于印发《用人单位促进就业补贴资金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服企发〔2020〕5号)规定开展经办及核查工作。对申请资金量较大的劳务派遣企业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核查,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50%的比例进行核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公益性岗位补贴业务 | 社会公益性岗位申请是否材料齐全,是否经过审核与审批 |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㈠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㈡ 《申请审批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㈢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为新招用安置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记录材料;㈣ 新招用的“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的认定材料复印件等;㈤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盖章的续签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与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安置人员和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安置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街道(乡镇)须根据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和“零就业家庭”认定有关规定预核定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根据《关于调整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就办发〔2019〕4号)规定:“二、精简规范申请材料。取消新招用安置人员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续签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规范按月报送工资发放等管理数据,规范内容见《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资发放等情况月报表》。各类材料可通过拍照上传方式提交,原件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留存备查。三、调整人员资格审核流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后,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系统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上报后,系统自动提交公示初审通过拟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信息,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系统反馈核准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核准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不再下达书面批复”。目前公益性就业组织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4]182号/《关于调整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就办发〔2019〕4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享受补贴待遇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要求 | 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统称为安置人员。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公益性组织账户是否单独核算,岗位补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设立财务专帐,统一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管理费支出。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合同是否由本人签字,是否经过就业援助服务,就业援助服务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满足5次以上非本人意愿就业不成功条件 | 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统称为安置人员。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享受政策人员在岗情况是否属实,工资、高温补贴及劳保用品发放情况是否正常。 | 安置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和资金筹集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基金只用来支付工资以及社保,不用于支付高温补贴/劳保用品等其它费用)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是否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类别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应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人员,或失业登记一年以上,或零就业家庭,或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 2006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38号)/《关于印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劳服失发〔2019〕1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补贴标准计算是否准确,补贴期限是否准确(连续享受最长时间)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季度汇报 | (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根据《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流程,逐步实现线上办理。符合规定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http:/www.bjrbj.gov.cn/bys/cjjy/)、微信公众号、官方APP等途径,通过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和相关信息,提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经办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提出申请。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经办机构核验申请人身份证后,通过系统出具《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单》,交申请人核对补填相关内容,并协助录入信息系统,交本人签字确认。故建议修改为: 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身份证,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进行申领,系统将对其身份自动进行数据校验。网上申请的人员,通过录入本人身份证号和相关信息,提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三)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关于印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劳服失发〔2019〕1号)规定,新的经办流程为: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携带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2.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复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连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拍照上传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信息,发起相关信息的数据比对,当面核查申请人的就业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同时留存好纸质材料。初审完成后,申请人相关信息由系统自行流转进入5个工作日的公示环节。3.区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双岗复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两次审核不能为同一个经办人,且不能使用同一个钥匙盘,第二次复核确认须在公示结束后操作。4.在申请人申请次月24日前,街道(乡镇)经办人可通过信息系统对经区复核确认过的申请人的社保缴费状态进行查询,确认申请人的开始享受月份。个人缴费影响开始享受月份的,街道(乡镇)经办机构要及时与申请人沟通,确认采取顺延或退费的方式进行处理;申请享受月份与开始享受月份一致的,通过系统进行确认,系统自动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每月在个人银行账户中足额留存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市经办机构的职能为:统计分析享受人员数据;抽查区复核确认情况;编制用款计划;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足额、按时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九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 ((根据《关于印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劳服失发〔2019〕1号)规定:自享受月份起的每三个月,灵活就业人员须通过微信、PC端、当面等方式向街道(乡镇)经办机构汇报就业情况,系统会自动通过短信方式进行提醒,逾期不报告的将停止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①两次审核是否同一个钥匙盘,②第二次复核确认是否在公示结束后操作。③区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双岗复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 区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双岗复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两次审核不能为同一个经办人,且不能使用同一个钥匙盘,第二次复核确认须在公示结束后操作。”①两次审核是否同一个钥匙盘,②第二次复核确认是否在公示结束后操作。③区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双岗复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劳服失发〔2019〕1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 | 享受补贴企业是否符合补贴条件(重点中小微、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 | 企业条件:1.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规划,属于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2.受疫情影响,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 | 《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线上培训开展情况 | 5月6日至7月31日,每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参加培训时长累计不低于20课时(900分钟)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训稳岗培训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课时(900分钟),补贴金额增加500元,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20课时(5400分钟)3000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对开展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54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培训材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 各类补贴对象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为:(一)师资费,指培训师的讲课费、课程开发费、教材开发费、课件制作费、教师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培训师包括本单位职工。 (二)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资料费。(三)培训场地费。(四)培训所需设备设施、软件、网络培训账号等购置费。(五)职工因工作需要参加社会培训,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交纳的报名费、注册费、学费、教材费、考试费、评审费等以及依法依规交纳的继续教育费等。(六)支付给受托关联企业、院校、第三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七)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 | 实际社保缴费情况 |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8号)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8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合规 |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区社保中心,核定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时间,办理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③《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④《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⑤《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汇总表》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 (2021年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通过人社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即可进行网上申领,不需提供证明材料,不再需要单位申领,相关情况通过大数据比对,线下申领只需到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即可)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是否按要求直接拨付至本人银行卡,有无支付不成功情况 | 社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金额,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2021年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失业人员个人申领,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卡,不再经过单位申领)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失业保险费返还业务 | 是否符合政策适合的范围和条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 | 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 |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23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返还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返还流程是否合规,是否经过审核、公示,是否经过信息比对 | 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主动返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主动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审核工作均与局内外多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所有审核结果均在我局官网公示一周。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核实关联单位换岗实际情况 |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 核查各类资料人员信息是否一致 | 一致 | 《关于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安置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06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考勤表是否加盖用工单位公章,核查人员出勤率,出勤率过低是否有相关证明 | 按规定实际对照检查 | 各区政策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通过户口本所载信息核实补贴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 户口在乡、镇 | 各区政策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核查劳动合同签订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 | 签订合同,缴纳社保 | 各区政策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核查用工单位及其用人岗位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 对相关区农村地区劳动力到环卫、公交、地铁、园林绿化、市政市容、铁路护路、公共物业、邮政、保安辅警等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实现就业的 | 各区政策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各区工作方案要求的其他注意事项 | 按规定实际对照检查 | 各区政策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安置人员就业岗位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岗位 | 对相关区农村地区劳动力到环卫、公交、地铁、园林绿化、市政市容、铁路护路、公共物业、邮政、保安辅警等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实现就业的 | 《关于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安置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06号)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查看相关制度、规定,内控、复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查享受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工伤、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检查 | 劳动能力鉴定业务 | 劳动鉴定流转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缺签字事项,是否缺少复核等 | 规范、完整,有复核 |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基础资料、病历资料等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是否与医保系统的看病记录进行核对 | 核对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基础资料、病历资料等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鉴定医疗专家资质、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要求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基础资料、病历资料等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专家鉴定意见填写是否规范 | 填写规范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基础资料、病历资料等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专家鉴定意见是否与系统记录相一致 | 一致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基础资料、病历资料等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档案留存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 规范、齐全 |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基础资料、病历资料等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基金监督 | 社保经办机构综合事项检查 |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 依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内部控制常态化、规范化 |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档案、出勤表等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 | 规程完善、标准细化,条款明确,依法经办各项业务。系统健全,管理规范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业务档案、抽查关键业务事项复核等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 | 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规范。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数据共享相关制度、档案等 □查看信息系统记录、日志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 | 财务行为管理规范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印章、票据、密钥、账簿、凭证等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信息系统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业务检查 |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补缴业务 | 依法经办补缴业务,管理规范 | 《社会保险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核实行政审批材料、完税证明、工资表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补填业务 | 按规定开展补填业务,操作规范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阅并抽取部分人员的补填材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业务 | 按规定开展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抽取部分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复核 □抽取部分人事档案对退休待遇进行再计算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信息变更业务 | 按规定开展养老保险信息变更业务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变更业务档案材料、变更原始材料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 依法支付,操作规范 | 《社会保险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复核、签字、签章等手续 □检查支付档案材料,复核相关业务等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业务检查 | 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 依法审核失业保险待遇 |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失业人员领取待遇相关材料等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复核、签字、签章等手续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业务 | 依法审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失业人员领取待遇相关材料等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复核、签字、签章等手续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业务检查 | 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业务 |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复核工伤认定书、事故责任书、工伤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等 □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业务复核、签字、签章等手续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领取业务 | 依法核定待遇,按规定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检查工伤、工亡人员材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基金监督检查 | 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 | 无此情况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 | □实地勘验□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企业年金检查 | 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的行为 | 听取企业说明、介绍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检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是否突破方案执行 | 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缴费,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8%,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12% |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查看企业的职工工资和企业年金缴费情况,检查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是否超过平均额的5倍 |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八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查看企业委托的受托机构相关数据,检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归属于个人的执行情况是否突破方案规定 | 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向职工个人归属 |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企业年金方案是否未按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 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企业年金办法》第七条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听取企业说明、介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执行情况 | -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查看企业提供的基金管理合同 | 是否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查看企业委托的受托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 | 是否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基金管理合同费率是否突破规定的上下限 | 合同费率处在上下限之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合同自律公约》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基金管理合同到期是否及时进行报备,是否存在真空期情况 | 合同到期后及时取得顺延或续签的计划确认函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向审批机关核实 | □无此检查内容□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意见: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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