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对个人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检查单(市、区)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名称 | ||||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参保区 | ||||
参保人员名称 | ||||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号 | ||||
死亡状态 | ||||
是否存在个人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对个人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检查 | 工伤职工疑似死亡后领取伤残津贴 | 1、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和退回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资金的要求及时拒绝退还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相关规定执行。 |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疑似死亡后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 |
检查结论 |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涉及 问题记录: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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