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 ||||||||||||||||||||
制定机关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制定任务依据 | 任务类型 | 检查类型 | 是否采用双随机方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单 编号 | 检查层级 | 任务日期自 | 任务日期至 | 是否涉企 | 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计划现场检查次数 | 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 | 单次检查周期 |
怀柔区 | 怀柔区 | |||||||||||||||||||
市市场监管局 | 1 | 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检查任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绿剑行动》/报送市人大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措施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58号 | 区级 | 2025年3月6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商品交易市场 | 158 | 50.0% | 一年一次 | 3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春节、五一、暑期、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监督检查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工作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85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市场经营主体 | 相关经营和管理单位 | 根据实际情况抽查 | 一年一至两次 | 10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2025年消费品召回专项检查任务 | 质量发展处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48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0日 | 是 | 消费品生产经营单位 | 80 | 100.0% | 一年一次 | 0 | 3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2025年消费品召回双随机检查任务 | 质量发展处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49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0日 | 是 | 消费品生产经营单位 | 40 | 50.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2025年家用汽车三包专项检查任务 | 质量发展处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50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0日 | 是 |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 | 200 | 100.0% | 一年一次 | 0 | 7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 | 2025年家用汽车三包双随机检查任务 | 质量发展处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51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0日 | 是 |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 | 40 | 50.0% | 一年一次 | 0 | 1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7 | 2025年防伪产品专项检查任务 | 质量发展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52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0日 | 是 |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 | 17 | 100.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8 | 2025年防伪产品双随机检查任务 | 质量发展处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53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0日 | 是 |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 | 10 | 50.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9 |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专项检查任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4〕15号)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电动自行车产品及配件的经营主体 | 2041 | 100.0% | 每季度一次 | 186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0 | 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专项检查任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69号)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 | 1692 | 100.0% | 每季度一次 | 223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1 | 2025年度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任务(羊绒衫、羽绒服等纺织品,儿童和学生用品,薄膜塑料袋,其他消费品等)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羊绒衫、羽绒服等纺织品假冒伪劣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5〕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69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生活垃圾分类及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办函〔2024〕13号)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3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羊绒衫、羽绒服等纺织品,儿童和学生用品,薄膜塑料袋,其他消费品等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 | 3000 | 20.0% | 每年一次 | 1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2 | 2025年度重点工业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任务(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涂料、电线电缆、成品油等涉及公共安全、消防、污染防治等领域产品)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消〔2024〕27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市监办函〔2023〕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电线电缆等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成品油流通领域相关经营主体 | 4000 | 20.0% | 每年一次 | 16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3 | 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单位专项检查任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2025年持续巩固全市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成效工作方案》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5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营主体 | 963 | 100.0% | 每年一次 | 38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4 | 2025年度试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保温材料等)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7号 | 区级 | 2025年3月15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2025年抽查计划内的电动自行车、燃气器具、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1000 | 100.0% | 一年一次 | 33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5 | 2025年度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专项检查任务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38号)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60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北京市重点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15800 | 50.0% | 一年一次 | 0 | 436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6 | 重要时期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专项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57号令)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好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206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充装单位 | 3470 | 100.0% | 一年小于三次 | 11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7 | 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4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北京市燃气使用单位 | 330 | 100.0% | 一年一次 | 6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8 | 锅炉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监特设(司)函〔2025〕16号)“二、开展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开展锅炉安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行为,提升锅炉使用管理水平。”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206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注销原因为“承压改无压”的锅炉使用单位;供暖锅炉使用单位 | 1386 | 43.0% | 一年一次 | 17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19 | 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情况及管理质量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制定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情况和管理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方案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206号 | 区级 | 2025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经营性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单位 | 682 | 88.0% | 一年一次 | 1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0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治理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12.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针对场车使用特点,加强与行业部门联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摸排不同规模叉车使用单位实际管理情况,分类施策,鼓励其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推动小微企业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206号 | 区级 | 2025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叉车使用单位 | 4093 | 7.0% | 一年一次 | 15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1 | “两工地”外施工工地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摸底排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汲取2024年平谷承平高速建设工地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开展“两工地”外施工工地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制定《“两工地”外施工工地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摸底排查工作方案》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206号 | 区级 | 2025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194 | 100.0% | 一年一次 | 13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2 | 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专项抽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206号 | 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电梯使用单位 | 20000 | 3.0% | 一年一次 | 2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3 |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57号令)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市监〔2024〕412号 | 区级 | 2025年5月1日 | 2025年11月30日 | 是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1000 | 25.0% | 一年一次 | 8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4 | 特种设备问题隐患非现场抽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工作方案》“到2025年底,市场监管系统非现场监管规范体系更加完善,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应用更加丰富,非现场监管精准性、靶向性不断提高,非现场检查量占比超过40%。”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33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27000 | 10.0% | 一年一次 | 0 | 53 | 0.2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5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44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18655 | 17.0% | 一年一次 | 0 | 99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6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市监〔2025〕43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18655 | 5.0% | 一年一次 | 2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7 | 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17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 | 140 | 20.0% | 一年一次 | 0 | 1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8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236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出版单位 | 950 | 5.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29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市监〔2024〕235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单位使用单位 | 3900 | 5.0% | 一年一次 | 2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0 | 计量检定授权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使用未经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的、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超过规定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责令停止检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市监〔2024〕233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检定授权单位 | 29 | 100.0% | 一年一次 | 1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1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232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216 | 90.0% | 一年一次 | 0 | 5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2 | 能效水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210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生产、进口、销售能效水效产品的企业 | 873 | 18.0% | 一年一次 | 0 | 1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3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44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重点用能单位 | 503 | 11.0% | 一年一次 | 0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4 | 销售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42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网络计量器具销售单位 | 780 | 5.0% | 一年一次 | 0 | 2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5 | 销售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41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计量器具销售实体店 | 54 | 100.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6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日常检查任务 | 标准化处 | 《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328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公开标准的社会团体 | 4551 | 1.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 |
市市场监管局 | 37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日常检查任务 | 标准化处 | 《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337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应公开标准的企业 | 53219 | 1.0% | 一年一次 | 0 | 35 | 0.5 |
市市场监管局 | 38 | 2025年度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任务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市监〔2025〕35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获得我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721 | 不低于10% | 一年一次 | 4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39 |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任务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40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器具、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机动车、家用燃气器具、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 64 | 100.0% | 一年一次 | 2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0 | 对辖区内D类(高风险)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检查任务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9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在京开展认证活动的D类(高风险)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现场 | 5475 | 2.0% | 一年二次 | 2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41 | 2025年度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任务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跨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京市监〔2025〕35号 | 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获得我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200 | 不低于20% | 一年一次 | 2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2 |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任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4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生产企业 | 44 | 25.0% | 一年一次 | 1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3 | 食品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任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2025工作要点》13.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在产食品生产企业 | 551 | 30.0% | 一年一次 | 12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4 |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任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2025工作要点》14.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综合治理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在产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 | 19 | 50.0% | 一年一次 | 1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5 | 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任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2025工作要点》15.组织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在产肉制品生产企业 | 85 | 50.0% | 一年一次 | 2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6 | 2025年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任务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6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在产食品生产企业 | 554 | 100.0% | 一年一次 | 60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7 | 2025年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47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生产企业 | 601 | 100.0% | 一年1至3次。原则上,B级一年一次,C级一年两次,D级一年三次 | 0 | 10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8 | 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总局工作要点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 | 5万 | 10.0% | 一年一次 | 30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49 | 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体系检查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合法合规体系检查工作的通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11月30日 | 是 | 华联、山姆(沃尔玛)、罗森、便利蜂、永辉、好特卖、嗨特购在京总部 | 7 | 100.0% | 一年一次 | 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0 |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业态)日常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10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1 | 仅销售预包装日常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3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2 | 小食杂店日常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4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3 | 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6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4 |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业态)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A、B、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2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72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5 | 仅销售预包装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A、B、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2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100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6 | 小食杂店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A、B、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2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725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7 | 市场开办者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10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等级为A、B、C、D的主体(含市场开办者) | 21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6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8 |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未取得许可、小食杂店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资质,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主体 | 2.5万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25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59 |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2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 | 99 | 100.0% | 一年一次 | 0 | 3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0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含自建)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600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1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1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贮存业务非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从事冷藏冷冻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 300 | 每年50% | 两年一次 | 0 | 5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2 | 证后核查现场检查任务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 1.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2.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决定。未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3.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31条的规定,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因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发生变化重新办理备案卡的,应在发放备案卡一个月内,对其发生变化的事项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1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小食杂店备案新办、许可延续、许可变更等主体 | 4万 | 100.0% | 一年一次 | 155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3 | 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京市监发〔2025〕5号);《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25〕4号) | 跨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4〕171号 | 区级 | 2025年2月1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校园(含托幼机构)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 | 4500 | 100.0% | 一年一次 | 104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4 | 2025年网络餐饮线上巡查 |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 | 《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品售卖类平台企业合规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函〔2024〕110号)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288号 | 区级 | 2025年1月3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网络经营餐饮服务单位 | 6.1万 | 50.0% | 一年一次 | 0 | 37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5 | 2025年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 |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号 | 区级 | 2025年1月2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经营) | 9万 | 50.0% | 一年一次 | 132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6 | 2025年餐饮服务非现场监管 |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40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3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利用自动设备从事经营) | 4.5万 | 60.0% | 风险等级:A级0次;B级1次;C级2次;D级3次 | 0 | 773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7 | 特殊食品销售专项非现场检查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4〕256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 | 64000家 | 12.0% | 一年一次 | 0 | 200 | 2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8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任务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37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42家 | 100.0% | 一年一次 | 4 | 0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69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市监〔2025〕38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42家 | 100.0% | 按照信用风险等级,B级一年一次,C级一年两次,D级一年三次 | 0 | 5 | 1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70 | 食品监督抽检检查任务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市监〔2025〕75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单位 | 约20.5万 | 10.2% | 一年一次 | 310 | 0 | 0.5天 |
市市场监管局 | 71 | 五一、暑期、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价格行为检查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7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195 | 3.0% | 一年五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2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广告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206 | 15.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3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广告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9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206 | 12.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4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0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389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5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1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195 | 1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6 | 对航站楼企业经营者明码标价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2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389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7 | 对航站楼企业经营者明码标价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3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相关企业 | 195 | 1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8 | 五一、暑期、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价格行为检查 | 大兴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9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98 | 3.0% | 一年五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79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广告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1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98 | 1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0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广告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6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98 | 1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1 | 对大兴机场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大兴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3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274 | 3.0% | 一年一次 | 1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2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内经营者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 大兴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4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274 | 4.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3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经营者明码标价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企业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5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274 | 1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4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6号令)的相关要求。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7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73 | 10.0% | 一年四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5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6号令)的相关要求。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73 | 20.0% | 一年四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6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计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9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34 | 15.0% | 一年二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7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计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50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34 | 30.0% | 一年二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8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商品条码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51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280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89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商品条码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52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280 | 7.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0 | 2025年度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商品条码使用情况抽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53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企业 | 389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1 | 2025年度首都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落实反食品浪费情况抽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5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 | 389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2 | 对首都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落实反食品浪费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首都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60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首都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 | 145 | 1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3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6号令)的相关要求。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1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46 | 10.0% | 一年四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4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6号令)的相关要求。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4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46 | 20.0% | 一年四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5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计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2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6 | 20.0% | 一年二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6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计量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5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6 | 40.0% | 一年二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7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商品条码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2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80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8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商品条码监管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36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180 | 1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99 | 2025年度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商品条码使用情况抽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5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企业 | 279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100 | 2025年度大兴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落实反食品浪费情况抽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40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5日 | 2025年10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 | 279 | 3.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101 | 对大兴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落实反食品浪费情况日常检查任务 | 大兴机场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6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涉及大兴机场航站楼餐饮企业 | 130 | 12.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102 | 2025年度特种设备双随机检查 | 首都机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17号 | 市级、区级 | 2024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航站楼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 2 | 10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103 | 首都机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首都机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九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18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航站楼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 2 | 100.0% | 一年四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104 | 2025年度特种设备双随机检查 | 大兴机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是 | 现场 | 机场市监〔2025〕19号 | 市级、区级 | 2024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航站楼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 2 | 100.0% | 一年一次 | 0.5天 | ||
市市场监管局 | 105 | 大兴机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大兴机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机场市监〔2025〕20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航站楼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 2 | 100.0% | 一年四次 | 0.5天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