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3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4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5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6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7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8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9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10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11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12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13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14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15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16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17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18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二、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2 | (二)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
3 |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 |
4 |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
5 |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 |
6 |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7 | (三)审查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8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四)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10 |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11 | (五)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12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13 |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六)送达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17 | (七)执行 |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
18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9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三、行政给付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3 | (二)审查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
4 | (三)决定 | 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
5 |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 |
6 | (四)给付 |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
7 | (五)事后监管 | 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四、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2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3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4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5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6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7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8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10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11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12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五、对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复查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申请 |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 |
2 | (二)受理 |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审查申请,以及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区法援中心出具的不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案卷材料等。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3 | 申请人提交的复查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
4 | (三) 复查 | 区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
5 | (四)决定 | 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区法援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 |
6 | 区司法局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区法援中心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 |
7 | (五)告知 | 如果不服复查答复书,可以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六、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依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市司法局年度考核方案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对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2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方案、告知检查内容。 | ||
依法查阅、审查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述。 | ||
实地检查应当不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 ||
依法告知律师事务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正,材料不全的要求补齐材料。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无故刁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考核职责。 | ||
3 | (三)事后监管 | 根据检查、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公示七日。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其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向市司法局报送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备案材料和考核结果。 | ||
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年度考核方案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对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2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方案、告知检查内容。 | ||
依法查阅、审查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陈述。 | ||
实地检查应当不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 ||
依法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正,材料不全的要求补齐材料。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无故刁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考核职责。 | ||
3 | (三)事后监管 | 根据检查、审查结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
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 | ||
向市司法局报送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备案材料和考核结果。 | ||
八、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依照市司法局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考核工作。 |
2 | (二)实施考核 | 公证机构按规定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
开展实地检查,听取情况说明,调阅材料、卷宗,调查核实情况。 | ||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正,材料不全的要求补齐材料。 | ||
根据检查结果,为公证机构评定初步考核等次并公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考核机关印章。 | ||
3 | (三)反馈考核结果 | 向公证机构反馈考核结果及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或建议。 |
向市司法局报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和备案材料。 | ||
八、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依照市司法局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考核工作。 |
2 | (二) 实施考核 | 公证机构负责人按规定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
开展实地检查,调查核实情况,听取公证机构负责人述职并进行测评。 | ||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正,材料不全的要求补齐材料。 | ||
根据检查结果,为公证机构负责人评定初步考核等次并公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考核表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考核机关印章。 | ||
3 | (三) 反馈考核结果 | 向公证机构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及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或建议。 |
向市司法局报送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备案材料。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