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日期:2024-12-12 13:21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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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责任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