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商务局权力清单(2025年1月调整,不含处罚清单) | |||||||||
(市、区两级)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划分说明 |
1 | 区商务局 | B2501400 | 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 ||||||||
2 | L250070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职权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市级,区级 | 分条件办理 | 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品牌、集团发卡企业备案;区级商务部门负责规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
3 | L2502300 |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 其他职权 |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4 | L2508100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函初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市级,区级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
怀柔区商务局权力清单(2025年1月调整,不含处罚清单) | |||||||
(区级独有)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1 | 区商务局 | B250300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2号 | 区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 | L2506300 |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地市级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指导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商运函〔2019〕659号 | 区级 | |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京商调字〔2019〕47号 |
责任编辑:蔡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