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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8-20 10:51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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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是否属于双随机事项
1 G1703000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市、区 【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 G1703100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市、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3 G1703200 对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行政检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4 G1703300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5 G1703500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市、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6 G1703600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市、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7 G1703800 对注册土木工程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 程 ) 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 程 ) 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8 G1704000 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9 G1704100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检查 市、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0 G1704200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11 G1704400 对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行政检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12 G1704500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市、区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3 G1704900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市、区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取消“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 G1705000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市、区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15 G1705100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市、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1项。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6 G1705200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市、区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7 G1705400 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市、区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18 G1705700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 《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二、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装质量标准。
  2.强化企业质量责任。启闭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依法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
  3.加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和运行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数据库和生产、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信息档案的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19 G1705800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0 G1705900 对评价单位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相关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组织在相关工作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21 G1706300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市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2 G17048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3 G170210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的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24 G170250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安全维护运营设施的行政检查 区级、乡(镇、街道)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责任编辑: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