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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7-17 17:59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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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 设定依据内容 发布号令 行使层级 是否双随机事项
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100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市级、区级
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200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市级、区级
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300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市级、区级
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400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市级、区级
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5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市级、区级
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600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市级
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700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市级、区级
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800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文化部令第56号 市级、区级
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0900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93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级、区级
1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资质明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1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变更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2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制度建设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3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4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产品信息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500 对从事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4项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600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700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文化部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1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8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1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19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0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后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1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2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3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4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5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6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2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7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市级、区级
2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8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市级、区级
2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29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市级、区级
3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000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3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100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3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2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3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30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3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400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3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5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3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600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3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700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市级、区级
3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800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3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3900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4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000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4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100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市级、区级
4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200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区级
4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300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4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400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4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500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4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600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4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700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4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800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4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490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区级
5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000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5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10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5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200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5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300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5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400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区级
5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50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区级
5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600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 区级
5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7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5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80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5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5900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文化部令第56号 市级、区级
6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000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文化部令第56号 市级、区级
6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100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文化部令第56号 市级、区级
6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2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6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3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6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4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6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5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文化部令第57号 市级、区级
6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600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文化部令第56号 市级、区级
6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700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 市级
6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800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各级播出机构台标的检查监管和备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辖区内播出机构的台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新广电发〔2016〕93号 市级、区级
6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6900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山东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市级、区级
7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000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 市级、区级
7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100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具体管理规定另见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市级、区级
7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200 对付费频道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310项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 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广发办字〔2003〕1190号
市级、区级
7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300 对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市级、区级
7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4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 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 (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发〔2009〕30号
市级、区级
7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500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管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市级、区级
7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600 对(全国及省级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 市级
7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700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市级、区级
7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800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市级
7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7900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办函〔2017〕123号 市级
8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000 对境外广播电视机构经批准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年度业务报告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6项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 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第十七条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
市级
8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100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市级、区级
8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200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以及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
市级、区级
8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3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市级、区级
8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4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市级、区级
8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5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市级
8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6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市级、区级
8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7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市级、区级
8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800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规定另见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市级、区级
8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8900 对(省级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9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000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市级
9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100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5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 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 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国发〔2012〕52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
市级、区级
9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200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二十二条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 市级、区级
9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30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
市级、区级
9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400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市级、区级
9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500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市级、区级
9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600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9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700 对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市级、区级
9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800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市级、区级
9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09900 对新闻单位、新闻记者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333项 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施行)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级、区级
10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000 对印刷宗教用品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0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100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5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企业章程;(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五)最近3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0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200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0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300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0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400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10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500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第一条 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新出联〔2010〕13号
市级、区级
10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600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行政检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市级、区级
10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700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质量的行政检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市级、区级
10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800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0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0900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市级、区级
11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000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二十六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11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100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11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200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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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300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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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400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人员及其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4项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升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
市级、区级
11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500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11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600 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1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700 对复制单位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1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800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市级、区级
11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1900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2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000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2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100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市级、区级
12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200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行政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市级、区级
12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300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
市级、区级
12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400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第五项 各成员单位职责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查和督导;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国函〔2007〕15号
国办发〔2013〕88号
市级、区级
12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500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市级、区级
12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600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市级、区级
12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700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市级、区级
12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800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星级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市级、区级
12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2900 对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3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000 对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3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100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3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200 对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施、设备和文献信息资料,不得改变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8号 市级、区级
13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300 对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外的其他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3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400 对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3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500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设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3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600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传教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传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3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700 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其他宗教教育培训班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举办的宗教教育培训班未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的其他宗教教育培训班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举办的宗教教育培训班应当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3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80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未在拟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符合其宗旨和章程规定,在拟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3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3900 对本市宗教团体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本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未按规定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市宗教团体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前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前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3号 市级、区级
14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000 对监理单位不通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市级、区级
14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100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市级、区级
14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200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报请考古调查、勘探及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勘探事项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相关安排应当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市级、区级
14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300 对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地下保护预案备案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市级、区级
14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400 对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检查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条第四项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四)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
第十二条第一款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遗址地点设立保护标志、内容说明牌;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禁止在遗址地点和堆积处种植树木;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严格控制考古发掘活动,必须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禁止从事有损遗址保护、地形地貌和环境氛围的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市级、区级
14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500 对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检查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三)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遗址地点设立保护标志、内容说明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市级、区级
14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600 对在周口店遗址保护范围内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的行为进行检查 《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五)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一般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遗址地点设立保护标志、内容说明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市级、区级
14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700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十三陵界限标志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制定明十三陵的保护规划,依据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设立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市级、区级
14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800 对在长城上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4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4900 对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六)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5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000 对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5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100 对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三)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5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200 对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5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300 对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二)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5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400 对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市级、区级
15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500 对举办者擅自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或者更改活动计划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8号 市级、区级
15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600 对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8号 市级、区级
15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700 对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项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8号 市级、区级
15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800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文物建筑装修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8号 市级、区级
15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5900 对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方案变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8号 市级、区级
16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000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委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任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100 对旅行社未向导游全额支付团队旅游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委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任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200 对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所游览景区的具体名称或者对不进入游览的收费景区未予注明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五十五条旅行社组织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的团队旅游活动,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3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300 对旅行社委派不符合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委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任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4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400 对导游未按照规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换发导游证而在本市执业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本市执业,应当与本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换发导游证。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其他地区领取导游证并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导游证的变更、换领工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5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500 对旅行社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市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600 对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非法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五十四条旅馆业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并要求旅行社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相关许可、登记证件。旅馆业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放置旅游宣传资料、联系方式或者旅游地图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所放置材料宣传内容应当与旅行社名实相符。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7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700 对旅行社使用不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服务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提供交通服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8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800 对景区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备案的团队旅游给予门票折扣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景区对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备案的团队旅游,不得给予门票折扣,并记录旅行社、导游相关信息,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69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6900 对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个人在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旅游条例》 三十一条第二款在前款所列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取得景区讲解员证。景区讲解员由景区负责管理,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前款所列景区内从事团队旅游讲解活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4号 市级、区级
170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7000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六条星级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市级、区级
171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7100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市级、区级
172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G7117200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一条星级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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