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放射诊疗监督 | 持有(放射卫生) |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六条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 □合格 □不合格 |
未审查(放射卫生) | 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是否擅自开工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不合格和淘汰设备 | 是否购置、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转让和出租不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转让和出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正当化和最优化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有无明确的医疗目的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健康损害(放射卫生)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是否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依据条款: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特殊人群、检测仪表 | 是否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 实地勘验&&查阅资料&&现场询问&&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将核素显像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的检测仪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用于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非特殊需要,是否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了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了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是否问明是否怀孕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X射线照射操作时,无特殊需要,是否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安全防护装置与措施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剂量监测系统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是否做到专人负责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是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有无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和检查制度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配备放疗剂量仪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剂量扫描装置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影像监控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对讲装置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注射场所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介入放射学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配备活度计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是否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是否与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是否与易燃物品同库储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是否与易爆物品同库储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场所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与其他废物、废液是否分开存放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是否单独收集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治疗过程中,是否有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是否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导致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是否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是否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六条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六条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是否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导致放射性同位素污染工作场所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是否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导致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环境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是否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导致放射性同位素污染设备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导致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时,是否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是否设电离辐射标志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装有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是否设电离辐射标志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装有放射性废物的设备,是否设电离辐射标志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是否设电离辐射标志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是否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进入治疗室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是否采取安全护理,导致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性籽粒植入后,是否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导致在操作过程中遗失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设工作指示灯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存放场所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是否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是否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是否少于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事件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同位素被盗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是否仍造成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后,是否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校验与登记(放射卫生) |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进行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人员要求(放射卫生)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是否具有放射影像技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2、放射影像技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是否具有相关内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是否具有相关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是否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是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是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是否具有放射治疗技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是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是否具有维修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是否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是否具有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具有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是否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七条(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质控检测(放射卫生) | 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维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每年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状态检测的情况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超范围与变更(放射卫生) |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三十八条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提出许可变更申请,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按规定监测(放射卫生)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 □实地勘验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保证佩戴(放射卫生) | 医疗机构是否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擅自施工(放射卫生) |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擅自施工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健康监护档案 | 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给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档案、制度、方案(放射卫生) | 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 (1)依据名称:国家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依据条款: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放射卫生工作场所监测和评价制度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放射卫生档案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制定职业病(放射性)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岗前体检及不适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 | 是否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安排了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放射性)危害的作业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安排孕期的女职工从事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放射性危害的作业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组织(放射卫生) |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卫生培训情况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未验收合格(放射卫生) | 医疗机构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控制效果评价(放射卫生)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未提交、未做(放射卫生) | 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擅自开工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组织体检和结果告知 |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将职业(放射)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无偿提供(放射卫生)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医疗机构是否如实、无偿提供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劳动合同(放射卫生) | 与放射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职业病(放射性)病人 | 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放射性)病人进行定期检查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对对遭受急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否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放射性)病人进行治疗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放射性)病人进行康复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监督检查(放射卫生) | 是否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实地勘验 | □合格 □不合格 | |
真实情况(放射卫生) | 是否隐瞒本单位职业(放射性)卫生真实情况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防护设备(放射卫生)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使其处于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及时调离(放射卫生) |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依据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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