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无证非法行医检查表(查处黑诊所、游医等实际无证的机构或人员) | 擅自执业,曾受处罚,为非卫技人员,三个月以上,造成伤害,假药劣药,骗取钱财,卫生行政部门其它规定情形,伪造、变造,药品经营机构,承包、承租,非法手段获取 | 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是否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 |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个人开办医疗机构 |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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