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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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内容、方法、标准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集中空调监督检查 | 卫生档案-建立、符合要求(集中空调) | 是否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6.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 4。 7.1 疫情常态防控 疫情常态防控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第 4、5、6 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做好疫情常态防控期间运行方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回)风过滤器、空调机组箱体内表面、风机盘管托水盘,应每两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建立的档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报告义务(集中空调) | 是否按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冷却塔-消毒、检测、报告、防控措施(集中空调) | 是否按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4.4.2 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持续消毒装置或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5.1.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5.2.1.2 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第1次卫生检测应在启用后一个月内进行。 5.2.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5.2.4.6 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按照附录 F 执行;加湿用水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参照附录 F 或 G 规定的方法执行,附录 F 为仲裁法。 5.2.4.7 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 G 执行,附录 F 为仲裁法。 5.2.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 6.4 冷却塔运行期间,应对冷却水持续消毒,冷却水消毒宜采用含氯制剂,其余氯应符合 GB/T 29044的要求。 6.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检测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是否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设备设施-检测、维护清洗(集中空调) | 是否按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九条第一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第三条第一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5.1.2 空调部件表面 全空气系统、空气-水系统、全水系统和多联机空调系统所涉及的风管(道)、空调机箱过滤网除外)表面和风机盘管、送(回)风口等部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5.2.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年进行 1 次卫生检测。 5.2.2 检测项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常规项目同5.1卫生质量要求的项目;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有针对性的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致病微生物,必要时进行环境及人群致病微生物的相关检测。 5.2.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 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 1 套。 5.2.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 2 个~5 个代表性部位。 5.2.4.4 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D 执行。 5.2.4.5 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E 执行。 5.2.4.8 致病微生物指标检验参照相关病原学检测方法执行。 5.2.5.3 当空调部件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4 当空调部件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6 当空调部件或送风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判定不合格。 6.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应做好卫生检查,对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进行相应卫生维护,运行期间卫生质量应达到 5.1 的要求。 7.1 疫情常态防控 疫情常态防控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第 4、5、6 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工况,应为复合通风方式; ——全空气系统在满足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基本要求下,应最大新风模式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回)风过滤器、空调机组箱体内表面、风机盘管托水盘,应每两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空调区内人员密度高、流量大和人员健康状况复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网应增加消毒频次; ——高层建筑、有内区的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空调区,应加强对送风、排风管理。 7.2 疫情暴发防控 7.2.1 根据致病微生物的传播方式,确定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模式; 7.2.2 在疫情暴发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 7.1 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加强建筑物内通风换气,室内风速应不小于 0.15m/s; ——复合通风模式下,应增加自然通风的时间和频次; ——最大新风量模式运行; ——关闭能量回收装置; ——既无外窗又无机械通风的空调区,应停运该空调。 7.2.3 存在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风险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全新风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托盘、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表冷器、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按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清洗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防止污染措施 | 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管理责任人是否按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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