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检查单

日期:2024-12-13 17:32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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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检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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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其他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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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检查事项检查子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
公共场所旅店业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旅店业)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是否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公示(旅店业)卫生许可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经营项目与许可范围一致。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卫生信誉度等级是否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4.2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卫生检测结果是否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7.2 公共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员(旅店业)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1  卫生管理组织
5.1.1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熟悉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5.1.2 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5.2  卫生管理制度
5.2.1 公共场所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5.2.2 卫生管理制度宜包括: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卫生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分散式空调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
--卫生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沐浴场所水质管理制度;
--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
--日常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5.5  档案管理
5.5.1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下列内容应归档管理:
--卫生管理组织、岗位职责和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管理资料;
--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检测报告;
--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记录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置情况记录;
--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记录:
--卫生相关产品配置、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和卫生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选址、设计、竣工验收资料;
--其他应归档管理的资料
5.5.2 档案宜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归档管理的资料有相关人员签名。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按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体检(旅店业)是否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4.3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齐全、有效,宜随身携带或在场所内集中保管,便于查对。
6.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公共场所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培训(旅店业)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6.2 从业人员培训
6.2.1 公共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
6.2.2 在岗从业人员宜每2年复训一次。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卫生检测-是否开展(旅店业)是否开展室内空气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7.1 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开展室内微小气候卫生检测□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开展水质卫生检测□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开展室内采光卫生检测□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开展室内照明卫生检测□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开展噪声卫生检测□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开展顾客用品用具卫生检测□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卫生检测-是否符合要求(旅店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4.1.1 室内温度
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冬季室内温度宜达到表1的要求,其他公共场所冬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16℃~20℃之间;公共场所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26℃~28℃之间。
4.1.2  相对湿度
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其他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
4.1.3  风速
宾馆、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
4.2 室内空气质量
4.2.1  新风量、二氧化碳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0%;其他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0m3/(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4.2.2 细菌总数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1500 CFU/m3或20 CFU/皿;其他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4000 CFU/m3或40 CFU/皿。
注: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4.2.3 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浓度应符合表2要求。
4.2.4  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氡(222Rn)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氡浓度宜达到表3的要求。
4.2.5 氨
理发店、美容店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50 mg/m3;其他场所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0.20 mg/m3。
4.2.6 硫化氢
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mg/m3。
4.2.7 地下空间室内空气质量
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7216的要求。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室内微小气候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水质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4.3 生活饮用水  公共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4.1 人工游泳池水
4.4.1.1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其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4.1.2 人工游泳池水温度宜在23℃~30℃之间、三卤甲烷(THMs)浓度不宜高于200μg/L。
4.4.2 天然游泳池
天然游泳池水质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
4.4.3  沐浴用水
4.4.3.1  沐浴用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不应大于5NTU,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
4.4.3.2 沐浴池水温宜在38℃~40℃之间。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室内采光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采光、照明;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 37488-2019)4.1.4 采光照明
4.1.4.1 公共场所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场所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
4.1.4.2 游泳场(馆)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0lx,理发店、美容店工作面照度不应低于150 l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公共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室内照明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噪声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四)噪音;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 37488-2019)4.1.5  噪声
4.1.5.1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 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4.1.5.2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客舱环境噪声宜小于70 dB(A计权);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音乐厅等娱乐场所及轨道交通站台环境噪声宜小于85 dB(A计权);其他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dB(A计权)。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顾客用品用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 37488-2019)4.6 公共用品用具
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6的要求,棉织品的pH值应在6.5~8.5之间。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除“四害”设施设备、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旅店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4.1.1  公共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和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4.2.4  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存放或设置专柜,有专人负责管理。
4.8.1 公共场所配置、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和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配置、使用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4.14  病媒生物防治
4.14.1 提倡使用物理方法防治,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特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定期对场所内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4.14.2 公共场所应配备垃圾桶(箱)、垃圾房、垃圾车等废弃物存放设施,数量充足,使用坚固、防水、防腐、防火材料制作,内壁光滑,便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存放、运输设施应采取加盖、装门等密闭措施,能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和病媒生物侵入。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配备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擅自停止使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拆除□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挪作他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公共卫生间(旅店业)是否设置清洗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4.9.1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要求:
应做到专间专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
b)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
c)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
d) 不得放置饮水机、制冰机、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4.9.2 清洁物品储藏间(备用品库房)要求:
a)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种类、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区,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
b)公共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沐浴液等耗损品分间存放。
c)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d) 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
4.9.3 公共用品洗涤房间(洗衣房)要求:
a)公共用品洗涤房间应专室专用,保持环境整洁;
b)公共用品的洗涤、消毒、烘干设备和洗手、更衣、通风、照明、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c)公共用品洗涤应做到分类清洗,清洁用品应及时存放到保洁设施内,清洁物品和污染物品的存放容器应严格分开,运输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9.5  卫生间要求:
a)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b)公共卫生间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衬垫;
c)住宿场所客房卫生间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进行清扫,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
d)应根据物品、用具的污染程度合理清扫,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清洗设施设备是否擅自停止使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清洗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拆除□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清洗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挪作他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设备□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消毒设施设备是否擅自停止使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消毒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拆除□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消毒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挪作他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设置保洁设施设备□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保洁设施设备是否擅自停止使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保洁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拆除□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保洁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挪作他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设置盥洗设施设备□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盥洗设施设备是否擅自停止使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盥洗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拆除□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盥洗设施设备是否擅自挪作他用□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设置公共卫生间□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一次性用品用具(旅店业)用品用具是否清洗《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4.3 公共用品用具
4.3.1 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GB 37488要求。
4.3.2 公共场所常见公共用品换洗消毒管理基本要求见附录B。
4.3.3  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4.3.4 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已清洗消毒的用品用具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
4.10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10.1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选择合适的方法,清洗消毒过程规范,保证消毒效果。
4.10.2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保证消毒液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消毒后的用具应充分冲洗。
4.10.3 采用消毒柜消毒应按照使用说明操作;采用蒸汽、煮沸方法消毒应保证消毒时间、消毒温度。
4.10.4  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10.5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应有记录,包括消毒时间、人员、方法和消毒物品的种类、数量等。
4.13  外送清洗管理
4.13.1 公共场所不具备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用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为社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
4.13.2 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洗涤公共用品。
4.13.3  应与洗涤服务单位签订洗涤合同,建立外送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4.13.4  洗涤后的公共用品应符合GB 37488要求,储存、运输应有保洁措施。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用品用具是否消毒□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用品用具是否保洁□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卫生索证(旅店业)是否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4.1.1  公共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和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4.1.2  采购、出入库宜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保存2年。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危害健康事故-处置(旅店业)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6.4 公共场所应制定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性疾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6.5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传染性疾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危害健康事故-报告(旅店业)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是否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5.6.3 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经营者应按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集中空调卫生检测和评价-检测、清洗消毒(旅店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进行卫生检测《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第五条第一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第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九条第一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4.4.2 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持续消毒装置或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5.1.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5.2.1.2 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第1次卫生检测应在启用后一个月内进行。
5.2.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5.2.4.6 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按照附录 F 执行;加湿用水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参照附录 F 或 G 规定的方法执行,附录 F 为仲裁法。
5.2.4.7 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 G 执行,附录 F 为仲裁法。
5.2.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
6.4 冷却塔运行期间,应对冷却水持续消毒,冷却水消毒宜采用含氯制剂,其余氯应符合 GB/T 29044的要求。
6.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5.1.2 空调部件表面 全空气系统、空气-水系统、全水系统和多联机空调系统所涉及的风管(道)、空调机箱过滤网除外)表面和风机盘管、送(回)风口等部件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5.2.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年进行 1 次卫生检测。
5.2.2 检测项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常规项目同5.1卫生质量要求的项目;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有针对性的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致病微生物,必要时进行环境及人群致病微生物的相关检测。
5.2.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 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 1 套。
5.2.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 2 个~5 个代表性部位。
5.2.4.4 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D 执行。
5.2.4.5 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指标检测按照附录 E 执行。
5.2.4.8 致病微生物指标检验参照相关病原学检测方法执行。
5.2.5.3 当空调部件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4 当空调部件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 2 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6 当空调部件或送风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判定不合格。
6.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应做好卫生检查,对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进行相应卫生维护,运行期间卫生质量应达到 5.1 的要求。
7.1 疫情常态防控
疫情常态防控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第 4、5、6 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工况,应为复合通风方式;
——全空气系统在满足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基本要求下,应最大新风模式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回)风过滤器、空调机组箱体内表面、风机盘管托水盘,应每两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空调区内人员密度高、流量大和人员健康状况复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网应增加消毒频次;
——高层建筑、有内区的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空调区,应加强对送风、排风管理。
7.2 疫情暴发防控
7.2.1 根据致病微生物的传播方式,确定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模式;
7.2.2 在疫情暴发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 7.1 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加强建筑物内通风换气,室内风速应不小于 0.15m/s;
——复合通风模式下,应增加自然通风的时间和频次;
——最大新风量模式运行;
——关闭能量回收装置;
——既无外窗又无机械通风的空调区,应停运该空调。
7.2.3 存在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风险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全新风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托盘、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表冷器、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 1 次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集中空调卫生检测和评价-档案(旅店业)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6.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 4。
7.1 疫情常态防控 
疫情常态防控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第 4、5、6 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做好疫情常态防控期间运行方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回)风过滤器、空调机组箱体内表面、风机盘管托水盘,应每两周进行 1 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艾滋病防治(旅店业)公共场所内是否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4.1.1  公共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和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4.8.1 公共场所配置、使用的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和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配置、使用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5.6.6 公共场所应在相关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检查人执法人员:证号:记录人:被检查人:
执法人员:证号:
备注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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