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母婴妇幼(含两非)日常监督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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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计生母婴妇幼日常监督(含两非) | 机构或人员无证(终止妊娠手术) | 查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有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终止妊娠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查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有无《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终止妊娠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版)三十三条 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机构或人员无证(出具医学证明) | 查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出具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版)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是否出具医学证明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 查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是否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三条 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查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是否存在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二十三 第一款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二十七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是否存在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是否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非医疗机构(产前诊断) | 查验从事产前诊断的机构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二十九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人员无证(产前诊断) | 查验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有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诊断)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八条 一款 四项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四)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八条 一款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 |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十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非法计划生育手术 |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十六条 一款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是否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个体医疗机构是否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筛查实验室质量监测和检查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十四条 二款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新生儿疾病筛查(其他)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十七条 一款 四项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其他(计划生育) |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三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计划生育通用检查项 |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 检查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拒不改正的行为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十四条 四款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检查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拒不改正的行为。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介绍、组织 |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介绍孕妇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三条 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组织孕妇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介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计生母婴妇幼日常监督(含两非) | 婚检和遗传病诊断 | 查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有婚前医学检查许可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版)三十三条 第一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三十五条 第二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一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查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诊断)的机构是否开展遗传病诊断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有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婚前医学检查)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实施遗传病诊断的人员,有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传病诊断)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机构无证或有证超项(产前诊断) | 查验从事产前诊断的机构有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查验从事产前诊断的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与许可的项目是否相符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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