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涉水产品检查 | 生产、销售涉水产品微生物指标 | 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抽样检验 | □合格 □不合格 |
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抽样检验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涉水产品使用的原料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未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 □实地勘验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销售涉水产品的召回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实地勘验 | □合格 □不合格 | |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 □查阅资料 | □合格 □不合格 | |||
在华责任单位及生产销售国产涉水产品 | 在华责任单位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 □实地勘验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实地勘验 | □合格 □不合格 | |||
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实地勘验 | □合格 □不合格 | |||
生产、销售涉水产品化学指标 | 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抽样检验 | □合格 □不合格 | |
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其他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抽样检验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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