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处方管理办法 | 处方权 |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是否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精麻处方权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是否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精麻处方管理 | 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医疗机构是否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处方医师精麻药品开具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三款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三款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药师调剂精麻药品 | 药师是否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无处方权 | 医师是否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依规开具处方 | 医师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违反其他处方管理 | 医师是否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药师调剂药品情节严重 | 药师是否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机构使用无处方权医师 | 医疗机构是否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机构使用无精麻处方权医院 | 医疗机构是否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机构使用无药师资质人员 | 医疗机构是否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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