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是否申请办理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器官移植评估接受人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是否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器官移植评估捐献人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务人员是否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器官移植履行告知说明确认义务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是否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是否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是否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置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是否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务人员是否摘取人体器官。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器官移植死亡判定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是否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器官移植尸体处理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是否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是否恢复尸体原貌。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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