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专项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其他 | 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 |||||
检查事项 | 检查子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医疗美容专项检查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是否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护士资格 |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护士资格,是否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扩大诊疗范围 |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是否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是否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
2024年12月13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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