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单(含行政检查标准)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检查单号:京疾控〔 〕 号 | ||||||||||||
任务名称 | |||||||||||||
任务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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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证后核查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实施层级 | 检查结果 |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资质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 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合法,不得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可以通过监督平台查询到许可证信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许可证地址和实际地址一致。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在许可项目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检查公共场所开展的经营项目,是否与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一致。 | ||||||||||||
2 | 对公示情况的检查 | 卫生许可证公示情况 | 现场检查要点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情况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 ||||||||||||
卫生检测结果公示情况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检测结果 | ||||||||||||
3 | 对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检查 |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4 | 对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的检查 | 公共场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组织培训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 【2】在岗从业人员宜每2年复训一次。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是否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 |||||||||||||
5 | 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的检查 | 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2】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 ||||||||||||
6 | 对除“四害”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检查 | 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现场检查要点 | 【1】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特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定期对场所内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2】公共场所应配备垃圾桶(箱)、垃圾房、垃圾车等废弃物存放设施,数量充足,使用坚固、防水、防腐、防火材料制作,内壁光滑,便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存放、运输设施应采取加盖、装门等密闭措施,能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和病媒生物侵入。 【3】杀虫剂、灭鼠剂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配置、使用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是否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不擅自停用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 ||||||||||||
7 |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查 | 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GB 37488要求。 【2】公共场所常见公共用品换洗消毒管理基本要求符合GB 37487 附录B。 【3】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4】公共用品用具存放、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已清洗消毒的用品用具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回收容器应分开专用,有标志标识。 【5】公共用品用具应存放在储藏间或场所内符合卫生要求的区域。 【6】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 【7】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 【8】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应选择合适的方法,清洗消毒过程规范,保证消毒效果。 【9】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保证消毒液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消毒后的用具应充分冲洗。 【10】 采用消毒柜消毒应按照使用说明操作;采用蒸汽、煮沸方法消毒应保证消毒时间、消毒温度。 【11】 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12】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应有记录,包括消毒时间、人员、方法和消毒物品的种类、数量等。 【13】 公共场所不具备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用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为社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洗涤公共用品。 应与洗涤服务单位签订洗涤合同,建立外送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洗涤后的公共用品应符合GB 37488要求,储存、运输应有保洁措施。 【14】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要求:a)应做到专间专用,不得擅自停用或更改房间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得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b)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c)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d) 不得放置饮水机、制冰机、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15】清洁物品储藏间(备用品库房)要求:a)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种类、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区,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b)公共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沐浴液等耗损品分间存放。c)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d) 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一次性用品用具不得重复使用 | ||||||||||||
8 | 对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检查 | 是否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和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2】采购、出入库宜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保存2年。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9 | 对危害健康事故的检查 |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 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内卫生设施应正常使用,卫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2】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健康危害隐患,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3】公共场所应制定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性疾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传染性疾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是否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经营者应按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0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卫生管理制度宜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制度;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集中空调、分散式空调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卫生制度;卫生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游泳场所、沐浴场所水质管理制度;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日常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是否按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 【1】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熟悉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2】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 ||||||||||||
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1】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下列内容应归档管理:卫生管理组织、岗位职责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等管理资料;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检测报告;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记录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置情况记录;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记录:卫生相关产品配置、索证、验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和卫生质量投诉处理记录;选址、设计、竣工验收资料;其他应归档管理的资料。 【2】档案宜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归档管理的资料有相关人员签名。 | ||||||||||||
11 | 对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 现场检查要点 | 【1】公共场所应配备吸尘器、拖把、抹布等用于卫生清扫的工具、设施、设备,数量充足,能满足清扫保洁工作需要。 【2】卫生间清扫应配备专用工具、抹布和用于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消毒的器材,并分别具有相应的存放容器。工具种类和抹布数量应与台面、墙面、地面、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清扫相对应,工具、抹布的用途明确。 【3】应合理设置清扫工具存放房间或区域。卫生间清扫工具、抹布和存放容器应有明确的用途标示,清扫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混用、乱用。 【4】 工作车管理: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配置数量与场所经营规模相适应; 客房数量50间以上的住宿场所应配备工作车,按每层楼或每20间客房设置1辆的比例配置; 工作车内清洁的公共用品用具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沐浴液等耗损品应分类、分层存放;使用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杯具、拖鞋等)和废弃物应配置专用存放设施; 工作车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合理设置清扫工具存放容器、抹布的存放位置,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5】卫生间要求:a)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b)公共卫生间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衬垫;c)住宿场所客房卫生间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进行清扫,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d)应根据物品、用具的污染程度合理清扫,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是否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 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挪作他用。 | ||||||||||||
12 |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的检查 | 是否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建立的档案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 ||||||||||||
13 | 对报告义务的检查 | 管理责任人是否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 | 现场检查要点 | 管理责任人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4 | 对冷却塔的检查 | 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消毒检测情况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消毒宜采用含氯制剂,其余氯应符合GB/T 29044的要求。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3】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4】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第1次卫生检测应在启用后一个月内进行。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冷却水中是否检出噬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 | 【1】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2】冷却水中检出噬肺军团菌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5 | 对设施设备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1】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2】卫生检测符合WS 394-2012 6 的规定。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是否按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清洗 |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2】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3】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送风质量不符合WS 394-2012 表2要求的、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有不符合WS 394-2012 表3要求的,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5】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6 | 对空气污染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 现场检查要点 | 【1】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2】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3】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 低于排风口; c)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 进排风不应短路。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7 | 对艾滋病防治措施的检查 | 是否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现场检查要点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检查单位 | ![]()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 | |||||||||||||
姓名: 执法证号: | 年 月 日 | ||||||||||||
备注 |
责任编辑: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