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单(含行政检查标准)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检查单号:京疾控〔 〕 号 | ||||||||||||
任务名称 | |||||||||||||
任务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名称 | |||||||||||||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证后核查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实施层级 | 检查结果 | |||||||
1 | 对水箱式二次供水从业人员的检查 | 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 | 对水箱式二次供水过程的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是否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的; 2.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是否直接连接; 3.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是否相通;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是否安全密闭,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的; 6.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是否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7.有无水质消毒设备; 8.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 9.是否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10.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2.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3.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4.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5.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6.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7.有水质消毒设备;8.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9.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10.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3 | 对水箱式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经卫生检验的; 7.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是否停止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五)未经卫生检验的;(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4 | 对水箱式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是否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5 | 对无负压无吸程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的检查 | 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6 | 对无负压无吸程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经卫生检验的; 7.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是否停止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五)未经卫生检验的;(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7 | 对无负压无吸程供水单位供水过程的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是否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的; 2.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是否直接连接; 3.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是否相通;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是否安全密闭,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的; 6.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是否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7.有无水质消毒设备预留位置; 8.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 9.是否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10.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2.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3.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4.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5.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6.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7.有水质消毒设备预留位置;8.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9.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10.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8 | 对无负压无吸程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是否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9 | 对水厂从业人员的检查 | 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0 | 对水厂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 |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是否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是否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1 | 对水厂供水过程的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是否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是否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2.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是否相通;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是否安全密闭,是否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的;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的; 5.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是否进行严格清洗、消毒的; 6.集中式供水单位有无水质消毒设备的; 7.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 8.是否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 9.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的;10.单位自备水源是否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供水过程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的; 2.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的;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的; 4.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的; 5.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的; 6.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水质消毒设备的; 7.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 8.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 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的。10.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务连接。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2 | 对水厂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混有异物,是否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2.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经卫生检验的; 7.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是否停止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五)未经卫生检验的;(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3 | 对水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检查 | 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4 | 对自备水源供水(自建供水)从业人员的检查 | 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5 | 对自备水源供水(自建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是否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6 | 对自备水源供水(自建供水)供水过程的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是否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2.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是否连接;3.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是否相通;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是否安全密闭,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的;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6.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是否进行严格清洗、消毒;7.集中式供水单位有无水质消毒设备; 8.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9.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是否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10.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供水过程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的; 2.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3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的;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的; 5.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的; 6.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的;7.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水质消毒设备的; 8.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 9.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10.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7 | 对自备水源供水(自建)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混有异物,是否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2.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经卫生检验的; 7.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是否停止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五)未经卫生检验的;(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8 | 对自备水源供水(自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检查 | 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19 | 对简易自来水(村庄供水)从业人员的检查 | 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0 | 对简易自来水(村庄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的检查 | 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是否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是否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1 | 对简易自来水(村庄供水)供水过程的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是否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2.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是否相通;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是否安全密闭,有无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的;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5.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是否进行严格清洗、消毒;6.集中式供水单位有无水质消毒设备;7 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8.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是否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9.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供水过程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的; 2.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的;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的; 4.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的; 5.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的;6.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水质消毒设备的;7.使用的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8.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2 | 对简易自来水(村庄供水)供水水质卫生进行检查 | 1.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混有异物,是否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2.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 4.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 5.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是否经卫生检验的; 7.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供给的饮用水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是否停止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五)未经卫生检验的;(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3 | 对简易自来水(村庄供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检查 | 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4 | 对涉水产品的检查 | 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上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5 | 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是否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是否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现场检查要点/ 非现场检查要点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6 |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机备案情况的检查 |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要点 |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7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相关规定的检查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是否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 现场检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8 | 对水箱式供水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否执行;是否造成饮用水污染 | 现场检查要点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执行;造成饮用水污染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29 | 对无负压无吸程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否执行;是否造成饮用水污染 | 现场检查要点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执行;造成饮用水污染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30 | 对水厂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否执行;是否造成饮用水污染 | 现场检查要点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执行;造成饮用水污染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31 | 对自备水源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否执行;是否造成饮用水污染 | 现场检查要点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执行;造成饮用水污染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32 | 对简易自来水(村庄供水)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否执行;是否造成饮用水污染 | 现场检查要点 |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按规定报告;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执行;造成饮用水污染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法开展检查 | |||||||
检查单位 | ![]()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 | |||||||||||||
姓名: 执法证号: | 年 月 日 | ||||||||||||
备注 |
责任编辑: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