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卫生健康系统权力清单(2025年4月)

日期:2025-07-10 11:04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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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卫生健康系统权力清单
注:本表含卫生健康、中医、疾控部门市级、区级、街乡行政许可(37项)、行政确认(11项)、其他行政权力(18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检查(39项)、行政处罚(624项)、公共服务事项(非权力清单事项))5项,共737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行使层级
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市级,区级
2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市级
3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市级
4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市级,区级
5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区级
6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市级
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市级
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市级
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级,区级
1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级
11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市级
12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区级
1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市级
14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市级
1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市级,区级
1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级,区级
17 医师资格认定 市级
18 医师执业注册 市级,区级
19 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 市级
20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区级
21 护士执业注册 市级,区级
22 医疗广告审查 市级
23 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市级
24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市级,区级(初审)
25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级,区级
26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市级
27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级,区级
28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级,区级
29 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市级
30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中医)
31 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市、区
32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33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市、区
34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35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36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市、区
37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区
38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市级,区级
39 尸检机构认定 市级
40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市级,区级
41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42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43 对计划生育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44 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区级
45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乡(镇、街道)
46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的资格确认 乡(镇、街道)
47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乡(镇、街道)
48 生育登记 乡(镇、街道)
4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进行登记 市级,区级
50 对血库/输血科登记 市级,区级
51 对血液透析室登记 市级,区级
52 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 市级,区级
53 对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认定 市级
54 对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登记 市级,区级
55 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备案 市级,区级
56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市级
5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 区级
58 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市级,区级
59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市级
6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市级
6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区级
62 其他行政权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市级
63 托育机构备案 区级
64 诊所备案 区级
65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予以备案 市、区
66 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67 公共服务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市级
68 对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市级
69 对救护车配置审查(新增配置、报废更新、转让过户、捐赠) 市级
70 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 市级
71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区级
72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暂扣 市级,区级
73 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市级,区级
74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市级,区级
75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76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77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78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7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0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1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2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3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4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5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7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8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89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乡(镇、街道)
90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1 行政检查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2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4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5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6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7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8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99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0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
101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2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3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4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5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6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7 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8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09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10 对中医医疗气功人员和机构资质的检查 市、区
111 对中医诊所执业范围与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检查 市、区
112 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的检查 市、区
113 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质的检查 市、区
1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15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16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17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18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19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0 行政处罚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1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2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4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5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6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7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8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29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0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1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2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3 对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4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8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39 对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0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1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2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7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4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0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1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2 对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3 对采供血机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4 对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5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6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7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59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1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4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7 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6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0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1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2 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3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4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8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79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4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6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7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89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1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2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3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4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5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6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7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8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未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199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0 行政处罚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1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2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3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5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6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7 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8 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0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3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4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1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0 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1 行政处罚 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3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4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5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行的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6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7 对医疗机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8 对医疗机构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29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0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1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2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3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4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5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6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7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8 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39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0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1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3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4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7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8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49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0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1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2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3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4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5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6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7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8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59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0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1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3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4 对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5 对医疗机构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6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7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8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69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0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逾期不改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1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2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3 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4 对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5 对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6 对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7 对乡村医生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8 对乡村医生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79 对乡村医生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0 对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1 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2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3 对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6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7 行政处罚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级,区级
288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89 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0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1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2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3 对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4 对乡村医师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5 对医疗机构提出会诊邀请,但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6 对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7 对医疗机构不遵守省级卫生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会诊相关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8 对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但医疗机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299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0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1 对情节严重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2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3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4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5 对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6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7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8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09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0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1 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2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3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4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5 对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6 对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7 对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8 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19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0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1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2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3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4 对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5 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6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7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8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29 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0 对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1 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2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3 行政处罚 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4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5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6 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7 对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8 对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39 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0 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1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2 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3 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4 对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5 对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6 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7 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8 对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49 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0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1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2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3 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检测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4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5 对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7 行政处罚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8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59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60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6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62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63 对未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64 对管理责任人未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级,区级
365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未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级,区级
366 对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未对空调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级,区级
367 对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未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级,区级
368 对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69 对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0 对造成饮用水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1 对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未经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工作,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2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3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4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5 对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6 行政处罚 对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7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8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79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0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1 对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2 对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3 对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4 对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5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7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8 对医疗机构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89 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0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1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4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5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6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7 对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398 对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市级
399 行政处罚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0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02 对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03 对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04 对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进行处罚 市级
405 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06 对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07 对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0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09 对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10 对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11 对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12 对未健全供精者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13 对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人类精子库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14 对其他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415 对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产前诊断的非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16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17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18 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19 对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20 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21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22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2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24 对未按规定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街道及乡镇级
425 对未按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街道及乡镇级
426 行政处罚 对发现蟑螂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街道及乡镇级
427 对未按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街道及乡镇级
428 对未按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街道及乡镇级
429 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级
430 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级
431 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级
432 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禁止吸烟检查工作相关记录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级
433 对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在禁止吸烟场所(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未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未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吸烟者未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级
434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个人吸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区级
435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36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37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3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3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0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2 对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未遵守有关防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3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4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5 对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和验收,擅自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6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4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0 对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1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2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3 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4 对医疗机构未将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5 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6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8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59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2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3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4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5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6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7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8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6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0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1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2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3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健全或落实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4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5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及承担尸检任务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6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7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8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79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1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2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3 对外国医师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4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5 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违规广告内容,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7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不到位、防护设施配备和技术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8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8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0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1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2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3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收取会诊费或支付会诊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4 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5 对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或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6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7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8 对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499 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0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1 对未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2 对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复验,从事供水的或者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3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4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5 对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6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7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8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09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1 行政处罚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向设施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2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3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4 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5 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6 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7 对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8 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19 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停业、中断服务前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0 对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1 对院前救护车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2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擅自停止使用、拆除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6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7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8 对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29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0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2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3 对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4 行政处罚 对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5 对港澳医师、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6 对供水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者供给禁止供给饮用的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7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8 对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39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市级,区级
540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1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2 对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4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6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49 对医疗机构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0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4 对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5 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6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8 对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59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0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1 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2 对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3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4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5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6 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7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8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69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0 对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1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童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3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5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或者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79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0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1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2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3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4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8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3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7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证书遗失手续的行为以及未履行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责任、办事公开、依法依规服务、建立保管档案、劳动保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8 对用人单位未设置配套卫生设施、设施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要求、存在或者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因劳动者拒绝从事劳动合同未写明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599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0 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1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2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5 对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检查 市级,区级
60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超范围服务、弄虚作假、转包项目、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8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0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0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2 对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3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4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5 对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6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7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19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0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2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3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4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5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6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7 对医师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8 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29 对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0 对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1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2 对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4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5 对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6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7 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38 对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
639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0 行政处罚 对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1 对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3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4 对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5 对于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6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7 对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8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49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0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1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2 对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具载明规定内容的凭据,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3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存管资金,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4 对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5 对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6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7 对医务人员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或者未经本人同意获取其活体器官,或者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活体器官,或者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意愿获取其遗体器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8 对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规定的条件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59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或者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0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1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安排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2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3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4 行政处罚 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5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6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7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未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8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实施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69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0 对医疗机构获取器官后,未依照相关规定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外观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1 对医疗机构不再具备相关规定的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2 对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获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3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实施遗体器官获取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4 对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5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获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6 对违反相关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7 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以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8 对违反相关规定,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79 对违反相关规定,转介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0 对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1 对用人单位未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2 对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3 对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4 对未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5 对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6 行政处罚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7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8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用人单位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89 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0 对未采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1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2 对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3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4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5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6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7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8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699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0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1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6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7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者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8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09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0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1 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2 对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3 对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4 对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5 对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6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7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19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0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1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执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3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4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5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6 行政处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8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2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30 对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3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32 对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33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级,区级
734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市、区
735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市、区
736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市、区
737 对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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