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36001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一 | 三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一 | 二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一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二 | 二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二 | 三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七十二 | 二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二 |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五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一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 | C3600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九 | 一 | 四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九 | 一 | 二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九 | 一 | 三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九 | 一 | 一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三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三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三 | 二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三十五 | 二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三十五 | 一 |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九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九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九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一)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
3 | C3600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九 | 一 |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一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四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四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四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三十四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所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三十四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三十四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 |||||||||
4 | C3600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一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五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
5 | C3601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法律法规,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八十六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二十五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二十五 | 二 |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 ||||||||||
6 | C3601800 | 对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二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八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7 | C360190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八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三 | 二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
8 | C360200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八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四 | 一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9 | C360220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八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四 | 二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10 | C3602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七 | 一 |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六 | 一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11 | C3602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三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七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六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12 | C3602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七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13 | C3602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八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
14 | C3603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一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九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二 |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三 | 一 | 三 |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三 |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 | 一 | 一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 | 一 | 三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三 | 一 | 二 |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五 | 一 |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五 |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三 | 一 | 一 |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一 |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 | 一 | 二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二 | 一 |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一 | 一 | 四 |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 |||||||||
15 | C3603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一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16 | C3603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一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三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
17 | C3603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三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18 | C3603900 | 对有关发包单位未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十 |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十四 |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一 |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 |||||||||
19 | C3604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八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四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20 | C3604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二 | 一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
21 | C3604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二 | 二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22 | C3604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五十二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六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C3604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八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六十六 |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24 | C3604700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二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二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二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二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四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四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三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三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一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四 | 一 | 一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C3609600 | 对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四十 | 一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十五 |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二 | 一 | 二 |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二 | 一 | 二 |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C360970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三十二 |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四十 | 一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二 | 一 | 三 |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二 | 一 | 三 |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C36101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十六 | 一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28 | C36102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三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十六 | 一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29 | C36104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五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五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30 | C361050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六 | 一 | 一 |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六 | 一 | 二 |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六 | 一 | 三 |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六 | 一 | 四 |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六 | 一 | 五 |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C3610600 | 对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七 | 一 |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C3610700 | 对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七 | 一 |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C3610800 | 对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七 | 二 |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C3610900 | 对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七 | 二 |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C3611000 | 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八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C3611100 | 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八 |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C3612500 | 对矿山企业井下风动凿岸干打眼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二十五 | 二 |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C3612600 | 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九 | 一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九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二十 |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二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十九 | 一 | 一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四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十九 | 一 | 二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十九 | 一 | 三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十九 | 二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一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十九 | 三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三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39 | C3612800 | 对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三 |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二十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九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二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二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40 | C361340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五 | 一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五 | 一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五 | 二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
41 | C3613500 |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五 | 二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五 | 三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五 | 一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2 | C3613700 |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七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一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
43 | C3613800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七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三 | 一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
44 | C3613900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三 | 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
45 | C3614000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三 | 二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二 |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三 |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一 | 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
46 | C36141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五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47 | C36142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五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
48 | C36143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五 | 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49 | C36144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
50 | C3614500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七 | 二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
51 | C3614600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 | 二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八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52 | C3614700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四 | 一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
53 | C3614800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五 | 一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
54 | C36150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七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十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
55 | C36151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七 | 三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八 | 一 | 十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
56 | C3615200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八 | 三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一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
57 | C36154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二 | 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三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
58 | C36155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四 | 一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四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
59 | C36156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四 | 二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五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60 | C36157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六 | 一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六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
61 | C36158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六 | 二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七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
62 | C36159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七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2]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二 | 一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六 | 一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九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63 | C36160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对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七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2]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二 | 二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九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六 | 二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C36161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四 | 一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
65 | C36162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四 | 一 | 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
66 | C36163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四十 | 二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四 | 一 | 三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
67 | C36164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一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一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五 | 四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
68 | C3616500 | 对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二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二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69 | C3616600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三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三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70 | C36167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十九 | 二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十九 | 三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十九 | 一 |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 |||||||||
71 | C36168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三十四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72 | C36169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五 | 三 |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六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
73 | C36170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四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 |||||||||||
74 | C3617100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 | 一 | 五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二十六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八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
75 | C3617200 | 对生产、经营或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三十一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二十五 | 三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三十二 | 三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四十二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6 | C3617300 | 对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 | 一 |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 ||||||||||
77 | C3617400 |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 | 一 |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 | 三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 | 二 |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一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 | 一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 ||||||||||
78 | C3617500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79 | C3617600 |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 |||||||||
80 | C3617700 |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二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81 | C3617800 |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四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三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 |||||||||||
82 | C3617900 |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五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十三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 |||||||||||
83 | C3618000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六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十四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
84 | C3618100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 | 二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一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85 | C3618200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 | 三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一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86 | C3618300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 | 二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二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87 | C3618400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 | 三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二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二 |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二 | 三 |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
88 | C3621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九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
89 | C3621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九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三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
90 | C36220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一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一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91 | C36221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一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一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
92 | C36222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十八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二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
93 | C36223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六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三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 |||||||||
94 | C36224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露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五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四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95 | C36225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五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五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96 | C36226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一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六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 |||||||||
97 | C3622700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十八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三十二 | 一 | 七 |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
98 | C3624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
99 | C3624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
100 | C3624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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