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01 | C3624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
102 | C3624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
103 | C3624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104 | C362480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六 | 一 | 一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六 | 一 | 一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
105 | C3624900 | 对知道或应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C3625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二 |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二 |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107 | C3625200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二 | 一 | 二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二 | 一 | 二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二 | 一 | 一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二 | 一 | 一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一 | 一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一 | 一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一 | 二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C3625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四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
109 | C3625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二 | 一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二 | 二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二 | 三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二 | 四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二 | 五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二 | 六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
110 | C3625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四 | 二 | 一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四 | 二 | 二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四 | 二 | 三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
111 | C3625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
112 | C3625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十八 | 二 |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
113 | C36266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六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四 | 二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C36273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三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三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六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
115 | C36281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七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116 | C36282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二 | 一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 ||||||||||
117 | C3628300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未配备空气呼吸器,及未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二 | 二 |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8 | C36284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三 | 二 |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 ||||||||||
119 | C3628500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煤气柜区域未设有隔离围栏,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及未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未严禁烟火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二 | 三 |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 ||||||||||
120 | C3628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六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四十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1 | C3628700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六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四十一 | 一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2 | C3628800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六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四十一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3 | C362890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七 | 一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十八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
124 | C362910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八 | 一 |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八 | 二 |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十九 | 一 | 二 |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
125 | C3629200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九 | 二 |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十九 | 一 | 三 |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
126 | C362930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十一 |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二十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127 | C36295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一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二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三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四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五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六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七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八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九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十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九 | 一 | 十一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一 |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 |||||||||
128 | C36296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六 | 一 | 二 |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三 |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 |||||||||||
129 | C36297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一 |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一 | 三 |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
130 | C36298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八 |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七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1 | C3631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八 | 二 |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2 | C3631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没有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九 | 一 |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
133 | C3631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没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九 | 二 |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4 | C3631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九 | 三 |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 ||||||||||
135 | C3631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被确定为危库而未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 | 一 | 一 |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6 | C3631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被确定为险库而未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 | 一 | 二 |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 |||||||||
137 | C363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被确定为病库而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 | 一 | 三 |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 |||||||||
138 | C3631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及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 ||||||||||
139 | C3632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每年未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一 | 二 |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 ||||||||||
140 | C3632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1 | C3632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一 |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 |||||||||
142 | C3632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二 |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 |||||||||
143 | C3632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三 |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 |||||||||
144 | C3632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四 |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 |||||||||
145 | C3632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出现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的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五 |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
146 | C3632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六 |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7 | C3632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九 | 一 |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 ||||||||||
148 | C3633600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经批准,在一年内未完成闭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二十八 | 一 |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四十一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
149 | C3633700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二 |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0 | C3633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三 | 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1 | C36339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时未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符合要求,而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三 | 二 |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2 | C36340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时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四 |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3 | C36341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在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情形下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十五 | 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
154 | C36342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超过20米,分层数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超过60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十五 | 二 |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 ||||||||||
155 | C36343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最小凿岩平台宽度小于4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十五 | 三 |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6 | C36344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十五 | 四 |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 ||||||||||
157 | C36345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六 | 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六 | 二 |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8 | C36346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或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七 |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9 | C36347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未超过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十九 |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0 | C36348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及进行相应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 | 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1 | C36349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一 | 一 |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2 | C36350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一 | 二 |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3 | C36351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二 | 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4 | C36352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不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二 | 二 |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5 | C36353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二 | 三 |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三十九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6 | C36354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或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或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三 |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四十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7 | C36355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对电气设备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四 |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四十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8 | C36356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五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四十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9 | C36357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二十八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四十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0 | C36358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四 | 一 | 一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七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
171 | C36359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三十四 | 一 | 二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 |||||||||
172 | C36360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二十 | 二 |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 | 一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三十四 | 一 | 三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 |||||||||
173 | C36361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四 |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七 | 一 |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七 | 二 | 一 |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七 | 二 | 二 |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七 | 二 | 三 |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三十四 | 一 | 四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 |||||||||
174 | C36362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一 | 一 | 一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三十四 | 一 | 六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一 | 一 | 二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一 | 二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 ||||||||||
175 | C36364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五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六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
176 | C3636900 |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105年版》 | 五 | 一 |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105年版》 | 三十四 | 一 | 一 |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
177 | C3637000 |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六 | 一 |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二 |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
178 | C3637300 |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一 |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二 |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三 |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二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二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79 | C3637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五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 限制从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五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 |||||||||||
180 | C3637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十一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六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
181 | C3637600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十三 | 二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六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
182 | C3637700 | 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十二 | 一 |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六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
183 | C3637800 |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十二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六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
184 | C3637900 |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三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四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二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五 | 一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一 |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五 | 二 |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185 | C36380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五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四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七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六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三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一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一 | 二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二)投料试车方案; | |||||||||
186 | C363810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三 | 二 |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三 | 三 |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四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三 | 一 |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 ||||||||||
187 | C3640700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 | 一 |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88 | C3641000 |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三 |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四 |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一 |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
189 | C3641100 |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五 | 一 | 一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五 | 一 | 二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五 | 一 | 三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二 |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
190 | C3641200 | 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一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二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三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三 |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
191 | C3641500 | 对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五 |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 附 则 | |||||||||
192 | C36416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一 | 三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一 | 四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三 | 一 | 一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193 | C36417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 | 二 |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三 | 一 | 二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 |||||||||
194 | C36421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一 | 二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六 | 一 | 二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195 | C364220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二十九 | 一 | 一 |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六 | 二 |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六 | 一 | 四 |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六 | 一 | 一 |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六 | 一 | 三 |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六 | 一 | 二 |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 |||||||||
196 | C3642700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九 | 一 | 一 |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九 | 一 | 一 |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 |||||||||
197 | C3642800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一 |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二 |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九 | 一 | 二 |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三 |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 |||||||||
198 | C3642900 |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八 | 二 |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十九 | 一 | 三 |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199 | C3643000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七 |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一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
200 | C3643100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二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二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 |||||||||
201 | C3643200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三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三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
202 | C3643300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六 | 二 |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二 |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03 | C3643400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十一 |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二 |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
204 | C364370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十二 | 一 |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十二 | 二 |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三十五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05 | C3643800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二十一 | 三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三十六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06 | C3643900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二 |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 |||||||||||
207 | C3644200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三十八 | 一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二十 | 一 |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
208 | C3644300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二十七 |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三十九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9 | C36444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四 | 二 |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一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 |||||||||
210 | C36445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二 | 一 |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二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 |||||||||
211 | C36446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三 | 二 |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三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 |||||||||
212 | C36447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三 | 一 |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四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 |||||||||
213 | C36448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四 | 一 |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五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 |||||||||
214 | C36449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五 | 一 |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六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 |||||||||
215 | C36450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五 | 二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七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 |||||||||
216 | C36451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十五 | 二 |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八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 |||||||||
217 | C36452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十五 | 一 | 一 |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十五 | 一 | 二 |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十五 | 一 | 三 |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九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
218 | C36453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二 | 二 |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二 | 一 | 十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
219 | C3645400 | 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二 | 二 |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三 | 一 | 一 |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 |||||||||
220 | C364550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一 |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五 | 一 | 一 |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
221 | C364560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三 | 三 |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五 | 一 | 二 |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
222 | C364570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六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六 | 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
223 | C3645800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二十六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一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三十六 | 二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
224 | C3646100 | 对未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如实记录相关信息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五十九 | 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和所购买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重点监管的化学品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八十六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 | |||||||||
225 | C3646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拒绝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五十七 |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 责令停产停业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九十三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 |||||||||||
226 | C36464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逾期未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二十 |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二十五 |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
227 | C3646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作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九十七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二十六 | 一 |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二十六 | 二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三十二 | 二 |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 ||||||||||
228 | C3646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八十三 | 二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29 | C36469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二十六 | 一 |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四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
230 | C36470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一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一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八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八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
231 | C36471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二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二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五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十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232 | C36472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与危险化学品使用有关安全评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三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三 |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 |||||||||
233 | C3647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五 | 一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四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五 | 三 |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五 | 二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
234 | C3647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九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五 | 一 | 三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五 | 一 | 一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五 | 一 | 二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 |||||||||
235 | C364800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三十 | 一 | 二 |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八 |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
236 | C3648100 | 对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 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十五 | 二 |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 ||||||||||
237 | C364830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三十 | 一 | 一 |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七 |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
238 | C3648600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八 | 一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警告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八 | 一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
239 | C3648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二十一 |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二十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40 | C364880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九 |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三十八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41 | C3648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三十八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
242 | C3649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三十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十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 |||||||||||
243 | C3649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三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
244 | C364930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三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一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四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五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二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六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四 | 一 | 三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245 | C3649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十二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二十九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246 | C3649600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一 | 一 |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警告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一 | 一 |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
247 | C3649700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三 | 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六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48 | C3649800 | 对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二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二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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