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249 | C3650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四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二十四 | 二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三十四 | 一 | 五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十九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
250 | C3650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六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六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六 | 一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七 |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六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六 | 一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六 | 一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 |||||||||
251 | C3651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六 |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 | 一 | 二 |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 |||||||||
252 | C3652000 | 对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四十 | 二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四十 | 二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53 | C3652100 | 对雇佣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三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十二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
254 | C3652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八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三十四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
255 | C3652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十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二十八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56 | C3652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四十五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 | 三十七 |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
257 | C36527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 | 一 | 二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二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 |||||||||
258 | C36528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四 | 一 |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七 | 二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七 | 二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七 | 二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七 | 二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四 | 一 |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六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六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五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五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四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四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
259 | C3652900 |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二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二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
260 | C3653000 | 对有关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三十四 | 一 | 三 |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 | 十三 |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
261 | C36531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六 | 一 |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二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
262 | C365320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一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一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
263 | C3653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二十六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七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七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七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264 | C3653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
265 | C365350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六 | 一 | 二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四十六 | 一 | 二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266 | C3653600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三十五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 |||||||||||
267 | C36537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一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 | 一 | 一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 |||||||||
268 | C3653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二十一 | 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二十一 | 一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 |||||||||
269 | C36539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 | 一 | 三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三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
270 | C365420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二十八 |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六 |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 |||||||||||
271 | C3654300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六 | 二 |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六 | 一 |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三十 | 一 | 三 |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二 | 二 |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三 | 二 |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九 |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二 | 一 |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三 | 一 |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版》 | 十四 |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
272 | C3654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十 | 一 |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
273 | C3654500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一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三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三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四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四 | 二 |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四 | 一 | 二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九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4 | C3654700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一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七 | 一 | 一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
275 | C365490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三十八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版》 | 十一 | 一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
276 | C365500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十二 | 一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七十六 | 一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 | 一 | 四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 | 一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 | 一 | 一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 | 一 | 二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五 | 一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7 | C3655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九 | 二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三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78 | C3655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
279 | C36553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三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十八 | 二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 ||||||||||
280 | C3655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十六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作业规定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 |||||||||
281 | C3655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六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作业的。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十七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一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七 | 一 | 四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三 |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 |||||||||
282 | C36556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四 | 一 | 三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二 | 二 |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 ||||||||||
283 | C365570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十 | 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 | 一 | 二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 | 一 | 二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十 | 一 | 二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84 | C3655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八 | 一 | 三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八十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三十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八 | 二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五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
285 | C36559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十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警告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八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二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三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五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三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九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二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一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十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四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七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九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五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七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六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八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六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一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七 | 一 | 七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六 | 一 | 四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286 | C3656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筑坝方式或者排放方式或者尾矿物化特性或者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或者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或者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或者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进行变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六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七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一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四十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四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三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三)尾矿物化特性;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二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二)排放方式; |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五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 |||||||||
287 | C3656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四 | 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七 | 三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四 | 一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288 | C3656200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七 | 二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
289 | C3656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十六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作业规定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拆除、油罐清洗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落实安全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 |||||||||
290 | C3656400 | 对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二十一 | 二 |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十三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91 | C3656500 | 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八 |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六 | 一 | 二 |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
292 | C3656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七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二 | 二 |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 ||||||||||
293 | C3656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七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
294 | C3656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八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十九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 |||||||||||
295 | C3656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八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296 | C3657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八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 | 二 |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 ||||||||||
297 | C3657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六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八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 |||||||||
298 | C3657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五 | 一 |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八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 |||||||||
299 | C3657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十七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八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 |||||||||
300 | C36574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十六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
301 | C36575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十八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十八 | 二 |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十八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十八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四十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02 | C3657600 | 对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三十七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十四 | 一 | 一 |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最低不得少于1人。 | |||||||||
303 | C3657700 | 对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七 | 一 |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 ||||||||||
304 | C3657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三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十四 | 一 | 三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三)应急救援队伍。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十四 | 一 | 二 |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 |||||||||
305 | C36579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十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五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 |||||||||
306 | C36580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九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九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
307 | C36581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四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七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
308 | C36582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五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十二 | 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 ||||||||||
309 | C36583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四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十九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 |||||||||||
310 | C365840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六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二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
311 | C3658500 | 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十三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六 | 一 | 一 |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 |||||||||
312 | C36586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五 | 一 | 四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三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 ||||||||||
313 | C36587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五 | 一 | 三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三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 ||||||||||
314 | C36588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十八 | 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五 | 一 | 二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 |||||||||
315 | C36589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十七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五 | 一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 |||||||||
316 | C36590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七 | 二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四 | 一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317 | C3659100 | 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二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二十七 |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
318 | C3659200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十一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
319 | C3659300 | 对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七 | 二 |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 ||||||||||
320 | C3659400 | 对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未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六 | 二 |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
321 | C3659500 | 对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六 | 一 |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 ||||||||||
322 | C3659600 | 对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以及电解车间未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五 |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 |||||||||||
323 | C3659700 | 对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四 | 二 |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4 | C3659800 | 对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四 | 一 |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
325 | C3659900 | 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三 | 二 |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 ||||||||||
326 | C3660000 | 对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 | 二 |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 ||||||||||
327 | C3660100 | 对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未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要求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 | 一 |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 ||||||||||
328 | C3660200 | 对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未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九 | 二 |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 ||||||||||
329 | C3660300 | 对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致使雨水进入槽下地坪,不能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 ||||||||||
330 | C3660400 | 对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八 | 三 |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 ||||||||||
331 | C3660500 | 对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未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或者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八 | 二 |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2 | C3660600 | 对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以及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八 | 一 |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 ||||||||||
333 | C3660700 | 对企业的建(构)筑物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五 |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 |||||||||||
334 | C3660800 | 对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经责改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四 |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5 | C3660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八 | 一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八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八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336 | C3661000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五 | 一 | 三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五 | 一 | 一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五 | 一 | 二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二)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 |||||||||
337 | C3661100 |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四 |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十九 |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338 | C3661200 |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十五 |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 警告,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三 |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
339 | C3661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版》 | 五十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二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一 | 一 | 四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五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四 | 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三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七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三十 | 一 | 二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三十一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三十 | 一 | 一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三十 | 一 | 三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40 | C3661400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六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六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十三 | 一 | 二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八十三 | 二 |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41 | C3661500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二十一 | 二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附则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三 |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九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四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七 |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二 | 一 | 三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342 | C3661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二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八 | 一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343 | C3661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五 | 二 |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四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八 | 二 |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四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九 |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九 |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九 |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六 |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五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八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二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
344 | C3661800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一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345 | C3661900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二十二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九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十九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十八 | 一 |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三 | 一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九 | 一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版》 | 二十九 | 二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四十五 | 一 | 一 |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版》 | 三 |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四十六 | 一 | 一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三 | 二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九 | 一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46 | C3662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七 | 一 | 四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九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五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347 | C3662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一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五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348 | C3662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十二 |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七 |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349 | C3662300 | 对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不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四十六 |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六 |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 |||||||||||
350 | C3662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八 | 一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八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八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四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七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八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八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九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351 | C3662500 | 对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六十五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三十九 | 一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 | ||||||||||
352 | C3662600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三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四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五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七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 | 一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七 | 一 | 六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 |||||||||
353 | C3662700 |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 | 一 | 四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七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
354 | C3662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七 | 二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七 | 一 | 五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三十六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九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355 | C36629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356 | C3663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357 | C36631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一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四十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
358 | C36632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 |||||||||
359 | C3663300 |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三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三 | 二 |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 | 一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 |||||||||
360 | C3663400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零九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五十一 | 二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
361 | C3663500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二十一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市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一 | 一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二 | 一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七十二 | 一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362 | C36636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限制从业,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七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九十六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五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二十五 | 一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363 | C36637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 | 市级,区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 一百一十三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 |||||||||
364 | C3663800 |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十一 | 一 |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 罚款 | 市级,区级 |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三十 | 一 | 三 |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
2024年12月12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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