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 性别: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作为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你作为直接负责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怀柔支行 ,账号 020001210900820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在15日内向应急管理局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高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