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京怀 )应急罚〔2026〕安监001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韩**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7435*****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销项发票电子数据、违法所得统计表、营业执照(副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出库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并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02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1359元,并处10.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怀柔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责任编辑:高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