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京怀 )应急罚〔2026〕执法003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3********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于**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426******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北京****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营业执照(副本)、商品出库单、销售单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统计表等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02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711.96元,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并处人民币106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怀柔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高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