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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11-10 10:28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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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设定依据名称设定依据具体内容设定依据发布号令行使层级是否属于双随机事项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G4100300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2018 年主席令第 25号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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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G4100400行政检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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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稽核G4100500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018 年主席令第 25号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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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二)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2003 年劳动部令第16 号
4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G4100600行政检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2021 年国务院令第 735 号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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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