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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单(含检查标准)

日期:2025-03-25 15: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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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检查单编号:
任务名称
任务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名称
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住所或地址
联系方式
检查来源□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证后核查
□巡查检查
序号检查项实施层级检查要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结果
1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市级部门、区级部门参保人员费用发生情况按照数据监管规则(费用、频次)进 行筛查、比对。□非现场检查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检查单位
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签名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备注


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