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检查单编号: | |||||||
任务名称 | |||||||
任务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名称 | |||||||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 ||||||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 |||||||
□转办交办 | |||||||
□证后核查 | |||||||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实施层级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结果 | |
1 | 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参保人员费用发生情况按照数据监管规则(费用、频次)进 行筛查、比对。 | □非现场检查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未发现问题 | |
□发现问题 | |||||||
□不涉及 | |||||||
问题记录 | |||||||
检查单位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签名 | 姓名: | ||||||
执法证号: | |||||||
姓名: | |||||||
执法证号: | |||||||
备注 | |||||||
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