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救助的检查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检查单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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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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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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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 |||||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 ||||||
□转办交办 | ||||||
□证后核查 | ||||||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实施层级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结果 |
1 | 对医疗救助的检查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医疗救助人员符合医保法律法规。 | □非现场检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被救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
□不涉及 | ||||||
问题记录 | ||||||
检查单位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签名 | 姓名: | |||||
执法证号: |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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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