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缴纳医保、生育保险费情况的检查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检查单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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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编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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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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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检查来源 | □日常检查 | |||||
□专项检查 | ||||||
□投诉举报 | ||||||
□转办交办 | ||||||
□证后核查 | ||||||
□巡查检查 | ||||||
序号 | 检查项 | 实施层级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结果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缴纳医保、生育保险 费情况的检查 |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缴纳应缴纳的医保、生育保险费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发现问题 |
□发现问题 | ||||||
□非现场检查 | □不涉及 | |||||
问题记录 | ||||||
2 |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月告知劳动者缴纳医保、生育保险费用明细情况,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未发现问题 | ||
□发现问题 | ||||||
□非现场检查 | □不涉及 | |||||
问题记录 | ||||||
检查单位 | ||||||
检查结论 | ||||||
检查人员签名 | 姓名: | |||||
执法证号: | ||||||
姓名: | ||||||
执法证号: | ||||||
备注 | ||||||
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