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管理措施 | 适用层级 | |
轻微违法免罚 | 初次违法慎罚 | ||||||
1 | C43071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3)涉案林地在自然保护地规划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一级林地; (4)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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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4307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面积不足200平方米; (3)涉案林地在自然保护地规划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一级林地; (4)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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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43109C010 | 违反《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行为 |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属于涂改、擅自移动标志且不用重新更换; (3)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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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43005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1)未按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2)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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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43006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1)立即主动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下驶离森林防火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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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43007B010 |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立即主动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下离开森林高火险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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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C43008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1)立即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区级 | |
8 | C43012B010 | 违反《〈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 |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1)部分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 (2)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区级 | |
9 | C43262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尚未销售的); (3)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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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C43263A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者未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尚未销售的); (3)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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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43186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3)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不连续、不完整,但不影响可追溯; (4)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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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C43187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草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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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187C020 | |||||||
C43187C030 | |||||||
13 | C43104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3)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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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104C020 | |||||||
14 | C43230B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调运人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1)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2)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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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C43044A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3)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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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C43218C010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调运人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或者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1)涉及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2)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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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C43232C00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完全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 (2)在行政机关责令补检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检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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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C43053C000 | 违反《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行为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 |
19 | C43057C010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对个人,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数量20株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数量不足100株; (3)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除治期限内按要求完成除治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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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057C020 | |||||||
20 | C43117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界标不用重新更换; (3)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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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C43119C0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教学研究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而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1)立即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 |
警示教育 | 市级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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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3119C020 |
2024年12月11日,经核实此信息无误。
责任编辑:吴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