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制定任务依据 | 任务类型 | 检查类型 | 是否采用双随机方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单 编号 |
检查层级 | 任务日期自 | 任务日期至 | 是否涉企 | 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计划现场检查次数 | 计划非现场检查次数 | 单次检查周期 |
怀柔区 | 怀柔区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 |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 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 | 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站管理办法》规定在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标注的混凝土企业分站)。二、检查内容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为依据,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评价内容,检查绿色生产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混凝土绿色运输情况、原材料绿色运输情况、建筑砂石绿色基地产品使用比例情况等。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5〕3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 | 90 | 100.0% | 一年两次 | 1 | 0.5天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2 | 住房租赁市场日常检查 | 房屋租赁管理处、执法处 | 1.《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2.《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备案、公示等情况的日常监管。3.《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通知》第九条本市建立互联网住房租赁信息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住建、市场监管、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互联网平台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监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5〕9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 8837 | 20.0% | 一年一次 | 75 |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3 | 住房租赁市场日常检查 | 房屋租赁管理处、执法处 | 1.《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2.《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备案、公示等情况的日常监管。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5〕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 8837 | 15.0% | 一年一次 | 45 | 0.5天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4 | 各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现场检查) | 执法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二十八)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8.《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要求、标准等;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本区范围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展抽查,并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4〕60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区级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登记意见函)的在施项目 | 3000 | 30.0% | 一年两次 | 30 | 0.5天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5 | 各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行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执法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二十八)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8.《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要求、标准等;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本区范围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开展抽查,并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4〕95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区级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登记意见函)的在施项目 | 3000 | 30.0% | 一年两次 | 30 |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6 | 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含监理履职检查) | 工程质量管理处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4〕4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在施的住宅工程项目 | 200 | 23.0% | 一年两次 | 2 | 0.5天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7 | 驻厂监理履职专项检查 | 工程质量管理处 |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0号)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采取专项抽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履责情况进行检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4〕4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驻厂监理 | 12 | 100.0% | 一年两次 | 2 | 0.5天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8 | 监理单位开展在施住宅项目防水工程质量常态化排查抽查 | 工程质量管理处 | 《关于建立监理单位组织开展在施住宅项目防水工程质量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建发〔2023〕201号)第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针对在施住宅工程项目的各监理单位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 单部门 | 专项 | 否 | 现场 | 京住房城乡建设〔2024〕48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9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年底前交工的住宅工程项目 | 51 | 100.0% | 一年一次 | 3 | 0.5天 |
责任编辑:付一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