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11011620220218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一、批准内容:
建设单位:北京雁栖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陈各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A-01#住宅等15项)(A-01#住宅、A-02#住宅、S1-01#配套用房、S1-04#商业配套用房、H1-01#宿舍)
建设地址:雁栖镇陈各庄村和乐园庄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22]施[怀]建字0003号
行政许可决定日期:2022年2月18日
二、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的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