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街道/乡镇) 燃气企业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
*检查对象名称 | *检查对象是否营业 | □是 □否 | |||||
*检查对象地址 | *检查对象类型 | ||||||
*检查对象是否入驻在其他场所内 | □是 □否 (如选择“否”,则后面内容无需填写) | *所在场所名称 | |||||
*所在场所地址 | *所在场所类型 | ||||||
*检查点位 | |||||||
责任主体 | |||||||
*责任主体单位性质 | □本单位 □业主单位 □经营管理单位 □使用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 | ||||||
□ 个人 | |||||||
姓名 | 性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址 | |||
□ 个体工商户 | |||||||
名称 | 类型 | 组成形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经营场所 | ||
□ 法人 | |||||||
名称 | 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
□ 非法人组织 | |||||||
名称 | 类型 | 负责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
□ 其他 | |||||||
名称 | 类型 | 负责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 | |||
*联系人电话 | |||||||
检查单特有信息 | |||||||
*检查分类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双随机一抽查 □联合检查(联合单位 ) □其他 _ | ||||||
单位性质 | □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自管单位 | ||||||
相关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有 □无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有 □无 气瓶充装许可:□有 □无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有效期 | ||||||
经营类别 | □市政管道天然气 □管道液化天然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 □压缩天然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 □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 □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零售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 □其他 _ | ||||||
气源种类 | □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 □人工煤气 □液化石油气 □液化氢气 □沼气 □其他 _ | ||||||
移送单位 | 钢瓶储量 | ||||||
是否营业 | □是 □否 | 是否进行提示 | □是 □否 | 提示方式 □书面 □口头 □其他 | |||
检查内容 | |||||||
检查模块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处理措施 | 职权编码 | |
燃气企业 经营资质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是否有本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核查真实性、有效性。 □是否持有非本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是否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 企业 主体 责任 | 燃气供应企业违反规定情形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进行供气) | □是否与“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进行供气)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发现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进行报告 | □是否按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进行报告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 □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否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C4650200-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 ||
燃气供应企业未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将气瓶送交处理 | □是否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将气瓶送交处理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未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是否对非居民用户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未对直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是否对直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是否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是否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它地下空间内; □燃气场站边界是否设置围护结构; □燃气场站出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液态燃气的储罐或者储罐组周边是否设置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储罐外容器是否采用防止液体外泄的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 □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是否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条件,是否采取有效通风、设置泄压面积等防爆措施; □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是否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其他标准要求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现场无法确定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认定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设置的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是否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此次检查未涉及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安全保障规范 | 燃气供应企业未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相关规定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 □未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 □未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不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未建立员工岗位培训制度 □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未提前四十八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 □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运营、安全生产和用户服务等情况 □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未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用户服务规范 | 燃气供应企业未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相关规定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未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销售燃气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未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未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 □未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气瓶销售规范 |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未遵守相关规定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未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未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1.自有气瓶建档登记,充装的气瓶是否为供应企业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气瓶是否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印充装站标志钢印。 2.查销售单位瓶装燃气的销售记录。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重大经营规范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是否有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此项检查需要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C4618400-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 | |
燃气供应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 □是否有燃气供应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的行为。 对燃气企业涉嫌存在的“未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行为,可积极提请辖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意见、提供专业机构《鉴定报告》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此项检查需要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是否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关于印发〈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管发〔2020〕24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监管(管理)职责:(二)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供应企业实施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执法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对本部门检查发现或其他部门移送、社会公众和媒体举报无证从事液化气经营行为、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或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核实后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此项检查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许可评价)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其他经营规范 |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是否遵循以下规定:1.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未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未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2.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未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未经停业、歇业。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是否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情况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行为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是否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发现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燃烧器具 生产销售规范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或未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是否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是否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C4619400-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或未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燃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使用燃具、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无法确定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认定)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本次检查未涉及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企业拆改 燃气设施规范 |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未按照规范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 | □是否按照规范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居民用户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 | □是否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 | □实地勘验 □其他 | □合格 □不合格 | □责令改正(当场整改)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行政指导 □转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处理措施 _ | |||
其他存在问题 | |||||||
整改情况 |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姓名 | 被检查人 | 姓名/职务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责任编辑: